家事法新知-背叛願賠300萬 愛情契約判免賠

13 Oct, 2016

新聞摘要:

已婚黃姓女子與林姓舊情人發生婚外情,2人激情後,黃女要求林男簽下300萬元本票與一紙愛情合約,言明「若背叛,願用錢彌補」,未料林男還是偷吃,黃女氣得拿出300萬元本票,及她婚前林男另簽的508萬元本票及欠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本票是2人通姦期間簽下,違反公序良俗,判決債權不存在,508萬元本票則是林與未婚的黃女交往時所簽,林男須付508萬元給黃女。

違反公序良俗

 

黃女受訪指出,林簽本票時早已脫產,她對拿到錢早已不抱希望;此外,林簽300萬元本票時,從頭到尾都在騙她,根本是在玩弄她的感情。

 

從事水電業的40歲林男,98年間結識小他1 歲、從事新娘秘書工作的黃女,2人一度論及婚嫁,但婚前林男劈腿,被黃女抓包後解除婚約,傷心欲絕的黃女,不久嫁給鄭姓男子。

 

未料黃女婚後常遭家暴,102年10月間,黃女不甘家暴離家,在新北市租屋,林得知後不斷獻殷勤,2人在短短8天內嘿咻15次。

 

黃女在2人激情過後,擔心林男重演劈腿,要求他簽立愛情合約書,並簽下3張各100萬元的本票,林在合約書甚至載明「我若背叛黃的感情,願以金錢補償。」但林不改偷吃本性,2人同居期間,再度被黃女抓包,萬念俱灰的黃女因而向丈夫懺悔,招出林男曾在60分鐘內與她嘿咻3次,也曾在1天內奮戰6次,她還向基隆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林的財產。刑事方面,新北地院日前已認定2人相姦9次,判林10月徒刑。民事方面,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愛情合約債權不存在,508萬元欠債則須償還(自由時報2014-10-2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評析:

感情協議(愛情契約)是有效的!民法第71條 的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立國精神與基本國策的具體表現;而「善良風俗」倫理觀念。這會展現在立法政策或法律理念、社會普遍價值,形成法律或倫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理念。例如破壞婚姻的法律行為,就屬於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中「公序良俗」條款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序良俗條款具體化之過程中,除了個別基本人權外,尚須就整體憲法秩序作全盤之綜合觀察,並斟酌法律行為之性質、目的、動機等,以探求公序良俗之內容,據以判斷私法自治之界限。

 

感情協議(愛情契約)內容大致可分為「財務關係」與「行為要求」,如果要擬出具體而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文字要盡可能特定、具體,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然愛情契約是無效的,而內容僅得以維護或促進法律上應盡義務,如配偶間守貞義務,但不得違反約定法律所不容許之義務,如同床或同居強制履行或違約金條款。

 

對於法院這個判決有2點想法,第一個類似婚前協議之《感情協議》是有效,祇是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然法院何以認定「508萬元本票則是林與未婚的黃女交往時所簽,林男須付508萬元給黃女」。至於,違反公俗良俗的協定,簽本票雖是常見之舉,相對人仍受原因事實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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