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願賠300萬愛情契約判免賠

13 Oct, 2016

新聞摘要:

已婚黃姓女子與林姓舊情人發生婚外情,2人激情後,黃女要求林男簽下300萬元本票與一紙愛情合約,言明「若背叛,願用錢彌補」,未料林男還是偷吃,黃女氣得拿出300萬元本票,及她婚前林男另簽的508萬元本票及欠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本票是2人通姦期間簽下,違反公序良俗,判決債權不存在,508萬元本票則是林與未婚的黃女交往時所簽,林男須付508萬元給黃女。

 

黃女受訪指出,林簽本票時早已脫產,她對拿到錢早已不抱希望;此外,林簽300萬元本票時,從頭到尾都在騙她,根本是在玩弄她的感情。

 

從事水電業的40歲林男,98年間結識小他1歲、從事新娘秘書工作的黃女,2人一度論及婚嫁,但婚前林男劈腿,被黃女抓包後解除婚約,傷心欲絕的黃女,不久嫁給鄭姓男子。

 

未料黃女婚後常遭家暴,102年10月間,黃女不甘家暴離家,在新北市租屋,林得知後不斷獻殷勤,2人在短短8天內嘿咻15次。

 

黃女在2人激情過後,擔心林男重演劈腿,要求他簽立愛情合約書,並簽下3張各100萬元的本票,林在合約書甚至載明「我若背叛黃的感情,願以金錢補償。」但林不改偷吃本性,2人同居期間,再度被黃女抓包,萬念俱灰的黃女因而向丈夫懺悔,招出林男曾在60分鐘內與她嘿咻3次,也曾在1天內奮戰6次,她還向基隆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林的財產。刑事方面,新北地院日前已認定2人相姦9次,判林10月徒刑。民事方面,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愛情合約債權不存在,508萬元欠債則須償還(自由時報2014-10-27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案件涉及情感、欺騙、法律及道德問題的交織,極具複雜性。黃女與林男之間的關係顯然混亂且充滿衝突,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通姦、本票合法性以及金錢賠償。

 

通姦與刑事處罰:新北地院已對林男進行了刑事處罰,認定他與已婚的黃女有多次性行為,並對其判處10月徒刑。這反映了司法對於婚姻外性行為的嚴格懲罰。

 

愛情合約與本票的法律效力:基隆地院對於由通姦期間簽訂的本票和愛情合約,裁定其為無效,理由是這些合約違反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中用於判斷某些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的基本道德和價值觀的一個重要標準。

 

508萬元的欠據問題:與300萬元的愛情合約不同,508萬元的欠據涉及林男與黃女在未婚時期的金錢交易。法院認定此債務有效,林男需負責還款。這反映了法院在評估與情感無直接關聯的財務債務時所采取的不同法律標準。

 

個人行為與法律責任:黃女在感情與家庭生活中顯然承受了極大的壓力,這促使她採取極端行為以尋求情感安全和報復。然而,這些行為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後果,包括對林男的刑事與民事訴訟。

 

這個案件凸顯了個人情感行為與法律規範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及法院在處理涉及情感、金錢和道德問題時的複雜性。它也提醒人們,在感情關係中尋求法律途徑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時,必須明確認識到法律的界限和後果。

 

感情協議(愛情契約)是有效的!民法第71條的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立國精神與基本國策的具體表現;而「善良風俗」倫理觀念。這會展現在立法政策或法律理念、社會普遍價值,形成法律或倫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理念。例如破壞婚姻的法律行為,就屬於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中「公序良俗」條款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序良俗條款具體化之過程中,除了個別基本人權外,尚須就整體憲法秩序作全盤之綜合觀察,並斟酌法律行為之性質、目的、動機等,以探求公序良俗之內容,據以判斷私法自治之界限。

 

感情協議(愛情契約)內容大致可分為「財務關係」與「行為要求」,如果要擬出具體而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文字要盡可能特定、具體,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然愛情契約是無效的,而內容僅得以維護或促進法律上應盡義務,如配偶間守貞義務,但不得違反約定法律所不容許之義務,如同床或同居強制履行或違約金條款。

 

對於法院這個判決有2點想法,第一個類似婚前協議之《感情協議》是有效,祇是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然法院何以認定「508萬元本票則是林與未婚的黃女交往時所簽,林男須付508萬元給黃女」。至於,違反公俗良俗的協定,簽本票雖是常見之舉,相對人仍受原因事實的抗辯!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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