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撞死闖紅燈婦判免賠

01 Oct, 2014

新聞摘要:

台灣大車隊林姓運將去年8月2日傍晚開車行經台北市辛亥路4段一處巷口,不慎撞飛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黃姓婦人,黃婦落地後頭部受創顱內出血死亡,事後黃婦女兒向林男求償650萬元,林男未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黃婦應負6成過失責任,黃婦闖紅燈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等於黃婦家人可請求金額為慰撫金120萬、喪葬費20萬元,過失相抵後可獲賠92萬元,但案發時林男已賠償被害人家屬5萬元,另被害人家屬也領得汽車強制險200萬元理賠,已高於92萬元,判林男不必再賠償(蘋果日報2014年09月30日11:37 劉志原╱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事故發生在台灣台北市,涉及一名計程車司機林先生和一名行人黃姓婦人。根據報導,黃婦在闖紅燈時被林先生駕駛的車輛撞到,導致她不幸身亡。在後續的法律判決中,法院認為林先生有60%的過失責任,因為他未能適當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而黃婦因闖紅燈則負40%的過失責任。

 

在金錢賠償方面,黃婦的家人原本索求650萬元,但經過過失相抵後,法院判定可請求的賠償金額為120萬元慰撫金加上20萬元喪葬費,總計140萬元。考慮過失相抵後,實際可獲賠償金額為92萬元。然而,由於林先生在事故發生後已經向黃婦家屬賠償了5萬元,而黃婦家屬也已從汽車強制險中領取了200萬元理賠,這些金額已經超過了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因此法院判定林先生不需再進一步賠償。

 

這個案例反映了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判斷中的複雜性,尤其是在涉及交通規則違反和行人安全的情況下。法院的決定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各方的過失比例和已經支付的賠償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是以,強制險的理賠,已視為被保險人(就是肇事車主)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應從被害人之損害金額中扣除,所以本案在考量與有過失之情形,認為強制險部分已經超過法定應賠償金額。

 

車禍賠償問題多?但其實判斷也不難,第一,就是車禍後而產生的必要費用,畢竟發生車禍,必有「財物」與「人身」的損害,無論是車禍、物件,還是身體健康等方面的傷害。如必要且合理之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賠償、停薪、停業的賠償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其中最難的就是,精神賠償費,指得是精神受有損害而請求賠償之費用,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請求之賠償金,稱為慰撫金,雖沒有固定的標準,但實務上基本以被害人傷勢為重點,衡酌行為違法情節及雙方資力加以判斷。

 

這個案件涉及問題,不是單單與有過失的問題,更重要還涉及車禍慰撫金的部分,關於車禍財產上損害,基本上祇要熟習此道的律師大都能八九不離十算出數字,但慰撫金金額可是一門大學問,但其實也有一般公定價,像這個案件,被害人女兒請求慰撫金非常高(可能因為老婦沒有工作所得的緣故),但法官算起來比較偏向公定價的低標。為避免誤判,還是交給有經驗律師先算一算損害金額,協助搜集證據,再決定要告,是十分重要的,這時就需要車禍和解專家,專精於車禍高額和解及各項車禍和解疑難之律師。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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