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新知-酒駕撞死人 乘客連帶賠

11 Oct, 2016

新聞摘要:

東華大學女大生王安去年6月間在花蓮遭酒駕男子胡賢昌開車撞死,家屬認為,車主劉正彬與胡男兩人喝酒後,沒有互相阻止開車,劉男反把車鑰匙交給喝得更醉的胡男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座,家屬向兩人求償660多萬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家屬合計450萬元。

 

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車主劉正彬明知胡賢昌早已喝得爛醉如泥,見胡男取走車鑰匙,未制止開車,反而告知「要慢慢開」,讓酒後駕車胡男開車,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在永興村吉興路三段公路上,跨越中心線逆向行駛,造成女大學生王安死亡的重大車禍。

 

合計賠償450萬元

法官認為,若非劉正彬縱容胡賢昌酒後駕車,不致發生意外車禍,劉男難辭其咎,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判兩人應連帶賠償王安的母親330多萬元,王父120萬元(自由時報2014-10-29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

 

評析: 

茲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摘錄重點如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2條、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有明定。胡賢昌酒後駕車因過失致王安死亡,已如前述,而胡賢昌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係登記為劉正彬之妻柯輝蘭名下,為劉正彬所使用,事故當天由劉正彬駕車邀胡賢昌一起去鯉魚潭逛一圈後,劉正彬再開車載胡賢昌去銅門村喝酒,喝酒後胡賢昌取走鑰匙開車載劉正彬途中肇事,為被告自承在卷,劉正彬亦於102年6月13日零時20分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交通組製作筆錄時表示「因為胡賢昌要回家,鑰匙胡賢昌就拿走,我說要慢慢開。」,顯見其同意由胡賢昌駕車,並未制止,而經警於肇事同日晚間10時18分許,以呼氣測試胡賢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警訊卷22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參),是劉正彬將車交予已飲酒之胡賢昌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致發生系爭事故而致王安死亡,使原告受有損害,顯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依前開說明,其對原告所受之損害,確有過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負賠償之責。是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借車給酒醉人駕駛應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車輛有安全行駛義務之人,卻怠於注意,縱容酒醉人將車開走,對於損害本來就可得預見,依民法184條及同法185條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借車給無駕照之人也是這樣,總之,不要借車給不適當的人駕駛,以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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