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乘客連帶賠

11 Oct, 2016

新聞摘要:

東華大學女大生王安去年6月間在花蓮遭酒駕男子胡賢昌開車撞死,家屬認為,車主劉正彬與胡男兩人喝酒後,沒有互相阻止開車,劉男反把車鑰匙交給喝得更醉的胡男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座,家屬向兩人求償660多萬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家屬合計450萬元。

 

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車主劉正彬明知胡賢昌早已喝得爛醉如泥,見胡男取走車鑰匙,未制止開車,反而告知「要慢慢開」,讓酒後駕車胡男開車,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在永興村吉興路三段公路上,跨越中心線逆向行駛,造成女大學生王安死亡的重大車禍。

 

合計賠償450萬元

法官認為,若非劉正彬縱容胡賢昌酒後駕車,不致發生意外車禍,劉男難辭其咎,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兩人應連帶賠償王安的母親330多萬元,王父120萬元(自由時報2014-10-29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悲劇性的車禍事件中,王安女大生不幸因酒駕事故喪生,涉及車主劉正彬和駕駛胡賢昌兩人的責任問題。法院的判決凸顯了對於酒後駕車行為的嚴肅看待,並對相關責任人做出了重要的法律裁定。

 

劉正彬作為車主,在知道胡賢昌已經喝醉的情況下,沒有阻止對方駕駛,反而將車鑰匙交給他,並讓他駕駛。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對酒後駕駛行為的縱容,這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規範,也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根據判決,劉正彬因其縱容行為需要與駕駛者胡賢昌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兩人連帶賠償王安家屬合計450萬元,此舉反映了法院對於酒後駕駛及縱容酒後駕駛行為的嚴懲,並彰顯了對受害者家屬的人道關懷。

 

這起案例不僅是一次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裁決,更是對社會的一次警示。酒後駕車是極端危險的行為,能導致不可逆轉的後果,包括失去無辜的生命。此案強化了公眾對酒後不駕車的認識,提醒車主和駕駛者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意識到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對酒駕行為的一個強烈譴責,也是對法律規範和人命安全的重視。透過這種法律裁決,台灣法院顯示了對於提升交通安全和防止類似悲劇發生的承諾。希望此案能夠作為對公眾的警醒,加強人們對飲酒後不開車的自我約束,從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醉態駕駛即酒駕可能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茲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摘錄重點如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2條、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有明定。胡賢昌酒後駕車因過失致王安死亡,已如前述,而胡賢昌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係登記為劉正彬之妻柯輝蘭名下,為劉正彬所使用,事故當天由劉正彬駕車邀胡賢昌一起去鯉魚潭逛一圈後,劉正彬再開車載胡賢昌去銅門村喝酒,喝酒後胡賢昌取走鑰匙開車載劉正彬途中肇事,為被告自承在卷,劉正彬亦於102年6月13日零時20分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交通組製作筆錄時表示「因為胡賢昌要回家,鑰匙胡賢昌就拿走,我說要慢慢開。」,顯見其同意由胡賢昌駕車,並未制止,而經警於肇事同日晚間10時18分許,以呼氣測試胡賢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警訊卷22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參),是劉正彬將車交予已飲酒之胡賢昌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致發生系爭事故而致王安死亡,使原告受有損害,顯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依前開說明,其對原告所受之損害,確有過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負賠償之責。是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借車給酒醉人駕駛應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車輛有安全行駛義務之人,卻怠於注意,縱容酒醉人將車開走,對於損害本來就可得預見,依民法184條及同法185條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借車給無駕照之人也是這樣,總之,不要借車給不適當的人駕駛,以免惹禍上身。

 

(相關法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1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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