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共同財產之管理
01 Jun, 2016
民法第1032條規定: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說明:
原規定共同財產由夫管理,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爰依公同共有之法理,修正為以夫妻共同管理原則,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將原條文後段有關管理費用負擔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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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原規定共同財產由夫管理,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爰依公同共有之法理,修正為以夫妻共同管理原則,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將原條文後段有關管理費用負擔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