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註釋-結婚前或婚關係存續中債務之清償責任
03 Jun, 2016
民法第1034條規定: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說明:
原法區分夫之債務與妻之債務,分別於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不僅複雜且與共同財產之法理未盡相符,爰合併為一條。俾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並求簡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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