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註釋-共同財產制之補償請求權
06 Jun, 2016
民法第1038條規定: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說明:
原第一項規定共同財產債務之內部補償關係,所稱「夫妻間」,應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相互間之誤,爰刪除「夫妻間」三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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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原第一項規定共同財產債務之內部補償關係,所稱「夫妻間」,應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相互間之誤,爰刪除「夫妻間」三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