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09 Jun, 2016

民法第1041條規定: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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