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註釋-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11 Jun, 2016

民法第1044條規定: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說明:

 

夫妻雙方採分別財產制契約,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即夫妻之財產彼此分開獨立,互不影響,之間即無上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主張。原法僅規定分別財產制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對於處分,似漏未規定,爰依分別財產制之法理予以明定,使臻明確。

 

依當時有效之民法第1044條係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旨在與聯合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作成區別,其實益在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及分配。易言之,即為財產權之權利歸屬主體為夫或妻之一方,而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以清楚劃分計算夫或妻之個別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等。亦即,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於一方死亡時,他方並不因而喪失對死亡配偶遺產之法定繼承權;即夫妻一方死亡時,他方如未依法向法院陳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仍於繼承開始時,繼承死亡配偶之遺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士簡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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