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註釋-親權(懲戒)
05 Aug, 2016
民法第1085條規定: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說明: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不過,前提是父母必須在客觀上具有足夠的懲戒理由,出於教育子女的意思,而且在必要限度內,才可以對子女進行懲戒。我國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目的在於保護教養子女,父母不得將子女視為自己的財產,而任意加以支配、處罰。而所謂「必要範圍」必須依照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的輕重等各種情況來斟酌。如果懲戒逾越了必要範圍,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等殘忍手段,過度懲戒,濫用了親權,自然就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懲戒行為。
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已定有明文;故被上訴人身為張翠珊之母親,於子女犯錯時施以懲戒,乃其法定監護及教養義務之行使,在上訴人迄仍無法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有何凌虐兩造所生女兒張翠珊之情形下,尚難認被上訴人此一懲戒子女之行為,與被上訴人所稱之「係受折磨無奈下,始簽下該紙離婚協議書」間有何因果關係或關聯之可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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