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七規定註釋-意定監護人之報酬

20 Sep, 2016

民法第1113-7條規定: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說明:

    

意定監護受任人之報酬支付,當事人如已約定報酬之數額,或約定毋庸給付報酬者,均屬當事人明示約定,自應依其約定,無再請求法院酌定之必要;當事人若未約定,參考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由意定監護受任人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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