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八規定註釋-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21 Sep, 2016

民法第1113-8條規定: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說明:

 

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能發生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情形,此時前後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效果如何,宜有明確規範,爰參考第一千二百二十條之規範意旨,明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所稱「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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