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遺囑生效期

21 Jul, 2017

民法第1199條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1199條明確規定了遺囑生效的具體時間點,即遺囑僅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這一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遺囑人生前的財產處置自由不受遺囑約束,並確保遺囑的執行完全符合遺囑人去世時的最後意願。此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定遺囑的生效時機,即遺囑人的死亡時。這強調了遺囑的實效性,即當事人一旦離世,其遺囑即產生法律效力。

 

遺囑效力的發生時點

 

遺囑從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因此,遺囑覆蓋的是遺囑人死亡時所擁有的所有遺產。遺囑作為一種法律文件,其效力完全依賴於遺囑人的死亡。這意味著,只有當遺囑人去世後,遺囑中的各項條款才開始對受遺者或繼承人產生法律效力。

 

受遺贈人的資格

 

根據民法第1201條的規定,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生效前去世,他們將無法獲得遺贈。遺囑的效力與受遺贈人的生存狀態密切相關,遺贈的實現條件之一就是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生效時仍然存活。

 

這種規定有助於確保遺囑在遺囑人生前不會影響其對財產的控制和處分。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銷其遺囑,直到他們去世。這保護了遺囑人的財產自由,同時也確保了遺囑的實施嚴格依照遺囑人的最終意願進行。

 

在遺囑生效與否的問題上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例如,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對遺囑有效性的質疑,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此外,如果遺囑中的條款涉及遺囑人死後財產的分配,這些條款只有在遺囑人去世後才會生效。

 

遺囑的權利移轉

 

一旦遺囑生效,受遺贈人即擁有根據遺囑獲得財產的權利。如果受遺贈人在完成遺贈財產登記前去世,他們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這些權利,並繼續進行財產登記過程。

 

遺囑既然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則其應包括所有遺囑人至死時的遺產

 

遺囑人意圖使遺囑在其生命的任何階段都有效,包括在遺囑立下之後繼承的遺產。因此,對於遺囑中的應繼分指定應理解為適用於遺囑人所有死亡時的遺產,無論這些遺產是在立遺囑前還是立遺囑後繼承的。遺囑中的應繼分指定應包括遺囑人死亡時的全部遺產,包括立遺囑後繼承的遺產。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定有明文。李子豪之遺產包括八十一筆財產及繼承自王素蘭之系爭遺產,而李子豪所立系爭遺囑已指定李祖嘉等二人就其遺產之應繼分為零,又李子豪係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且系爭遺囑記載:「本遺囑旅遊回來亦永遠有效」等語。果爾,系爭遺囑係於李子豪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該遺囑所為應繼分之指定,似應就李子豪死亡時所遺全部遺產而為。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李子豪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書立系爭遺囑,即認該應繼分之指定不及其嗣後繼承自王素蘭之遺產,不無可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明確了遺囑執行的時間框架和條件,是繼承法中保護遺囑人意願和調節財產繼承權利的基礎性條款。這有助於保障遺囑人的權益,同時也為處理遺產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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