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註釋-遺贈標的物之推定

25 Jul, 2017

民法第1203條規定: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說明:

民法第1203條針對遺贈標的物在遺囑人死亡前發生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等情形下的權利變更提供了規定。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遺贈能在遺囑人去世後按照其最初的意願實施,即使遺贈標的物的狀態已經發生變化。以下是對這一條款的進一步解釋:

 

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

 

所謂遺贈物,遺囑中指定的贈與物品。原則上,遺贈物如果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已不屬於遺產,則遺贈無效,此為民法第1202條所明定。但本條即是例外,如果遺贈物的滅失、毀損、變造、喪失占有,立遺囑人會因此對他人取得權利時,遺贈並非無效,而是推定遺贈立遺囑人取得之權利。

 

如果原本作為遺贈的物品在遺囑人死亡前滅失或毀損,並且遺囑人因此對相關物品或其代替物品獲得了新的權利(例如保險金或賠償金),則這些新獲得的權利被推定為遺贈的對象。這樣的規定確保了遺囑的執行不會因原遺贈物的變化而受阻。

 

遺囑人因遺贈物與其他物附合、混合而對他人取得權利

 

第1203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應對遺贈物因滅失、毀損、變造、或與其他物附合、混合等情況而對他人的權利產生影響,使法律能夠推定遺囑人的真實意圖,確保對遺贈物的合理處理。

 

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

滅失,遺贈物完全消失或毀壞。附合,遺贈物與其他物相附著或連結。混合,遺贈物與其他物混合在一起。當遺贈物與其他物品附合或混合,使遺囑人因此對附合或混合後的物品獲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時,這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同樣被視為遺贈的對象。這一規定處理了遺贈物與他物結合後身份和權利的轉變問題。

 

所謂「推定」,法律以某種事實為真實,除非有相反之證據。當遺贈物在遺囑人去世前被賣出,該交易的收益(例如買賣所得的金錢)並不自動成為新的遺贈物,除非遺囑中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指定這些收益為遺贈。

 

這是因為單純的買賣行為與遺贈物的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性質不同,不符合民法第1203條的規定。

 

第1203條的規定允許靈活應對遺贈標的物在遺囑人去世前發生的各種變化,從而使遺贈的執行更加符合遺囑人的原始意圖。遺囑執行人和受遺贈人需要根據遺贈物的最終狀態來確定遺贈的執行方式,並可能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來解釋和應用這些法律條文。

 

這一條款是遺囑執行中非常重要的規定,它保護了遺囑人意願的實現,即使在遺贈物的具體狀態發生變化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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