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六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09 Aug, 2017

民法第1216條規定: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說明:

民法第1216條的規定是為了保護遺囑執行人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務,確保遺囑的意願得以實現。這一條款主要針對的是避免繼承人在遺囑執行過程中進行可能影響遺囑執行的行為,如隨意處分遺產或以其他方式妨礙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具體來說,這個條款有兩個主要方面:

 

禁止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在遺囑執行期間,繼承人不得出售、贈與、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與遺囑直接相關的遺產。這是為了防止繼承人的行為與遺囑人的最終意願相違背,確保遺產分配的正當性和公平性。

 

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執行

 

遺囑執行人正在執行職務,繼承人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職務的執行。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負責辦理遺囑之執行事宜,例如分割遺產、發放遺贈、辦理遺產稅申報等。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包括遺產管理及必要行為。

 

遺囑執行人在履行職務時,需要進行各種管理和執行行為,如收集和評估遺產、支付債務、以及按照遺囑分配遺產等。繼承人應避免任何可能阻礙這些活動的行為,如隱匿資產、拒絕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實體上的干擾。

 

繼承人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可能構成違反信託義務之行為,或侵權行為。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排除繼承人之妨害行為。

 

這一法條的制定旨在確保遺囑執行人在履行職務時不受到繼承人的不當干預,同時保障繼承人在合法權益範圍內的權利。透過禁止處分遺產和防止妨礙執行,法律確保了遺囑執行人能夠有效執行其職責。

 

這條規定的制定,基於尊重和執行遺囑人的意志,保障遺囑的有效性及其執行的正當過程。遺囑執行人應遵守高度的責任和誠信,確保所有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並且符合遺囑人的意願。若繼承人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遺囑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相應的法律救助,以確保遺囑能夠被妥善執行。

 

依照民法第1216條的規定,繼承人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相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執行。由於遺囑執行人尚在執行職務中,因此涉及遺產的執行或管理,繼承人不得擅自處分或妨礙其職務,直到遺囑的執行完畢為止。

 

遺囑執行人對於遺囑指定的遺產有管理和執行的權責並有提出訴訟權限:

繼承人如妨礙或試圖處分這些遺產,可能違反了法定規定,得以訴訟請求返還,關於遺囑執行人對於保護遺產的行為,確保遺囑的執行按照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均是法律上所容許。這也顯示了遺囑執行過程中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可能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緊張關係。

 

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又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為張仁淑之繼承人,而參加人為系爭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已如上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張仁淑寄託之款項屬遺產,涉及遺囑之執行,於系爭遺囑未執行完畢前,遺囑執行人尚在執行職務中,依上揭規定,上訴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且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即參加人職務之執行。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已指定遺囑執行人,上訴人不得處分與系爭遺囑有關之遺產,拒絕上訴人請求返還寄託款項,於法有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得否持被繼承人之遺囑向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申辦股票繼承或遺贈過戶,仍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

(法務部110年1月25日法律字第11003500690號)

 

關於民法第1215條所規定之「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等。因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應當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之

(法務部99年6月11日法律字第0999012357號)

 

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民法第106、1216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對於與遺囑有關遺產已喪失處分權,不生由他人代理問題,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法務部101年8月9日法律字第10100547070號)

 

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5條、第1216條規定,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2750號法規諮詢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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