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七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10 Aug, 2017

民法第1217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說明:

民法第1217條主要規定當遺囑執行人有多人時,他們應如何決定執行職務。這個條款確保了當多人共同負責遺囑執行時,能有一個清晰且有效的決策機制,避免因意見不合而導致遺囑執行上的延宕或爭議。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定當遺囑執行人有多人時,決策應該如何進行。法律強調了多數決的原則,即過半數的遺囑執行人同意的決定是有效的。同時,如果遺囑中另有表示意願,則應依從遺囑者的意思。

 

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負責辦理遺囑之執行事宜,例如分割遺產、發放遺贈、辦理遺產稅申報等。遺囑人得指定一人或數人為遺囑執行人。

 

具體來說,這個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過半數決定

 

當有多名遺囑執行人時,他們的決定應通過過半數來做出。這意味著在進行任何重要的執行決策時,至少需要超過一半的遺囑執行人同意。

 

遺囑人的特別指示

 

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執行職務的決策機制有特殊的指定,那麼應優先遵循遺囑人的這些指示。這一條款提供了靈活性,使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遺產管理的特殊需求,定制執行機制。

 

這樣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不僅確保了遺囑執行過程的效率和效果,還允許遺囑人對遺囑執行有更多的控制和自定能力。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高度的協調和合作,確保遺囑中的指示得以忠實和有效地執行。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決策遵從過半數同意的原則。遺囑中有另外表示意願的條款時,應從遺囑者的意思執行。

 

這一法條的設立有助於確保在有多位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執行職務的決策能夠有效進行,同時也尊重了遺囑者在遺囑中的特殊意願。透過過半數決定的原則,法律提供了一個相對公正且實際可行的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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