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
民法第1222條規定: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民法第1222條,涉及的是遺囑撤回的具體情形之一,當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者在遺囑上明確記載廢棄的意圖時,該遺囑將被視為撤回。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 (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這一規定反映了法律對遺囑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允許遺囑人在生前隨時改變對遺產的安排。民法第1222條關於遺囑撤回的具體情況,特別強調了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抹遺囑的法律後果。
遺囑效力的發生時點
遺囑是一種獨特的法律文書,其效力從遺囑人死亡時刻開始。因此,遺囑人在生前有權隨時變更或撤回其遺囑。
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撤回(撤回)通常用於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是預防性地阻止法律行為發生效力。而撤銷(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使其失去效力。民法中將「撤銷」修正為「撤回」,更精確地反映了在遺囑尚未生效前,遺囑人可以透過特定行為阻止遺囑生效的法律實務。
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
當遺囑人有意破壞遺囑文本,顯示了不希望遺囑生效的決定。民法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如果故意破毀或塗抹遺囑,該遺囑被視為撤回。關鍵在於行為的故意性,即遺囑人明知故犯地進行了破毀或塗抹。
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
透過在遺囑文件上添加明確的廢棄語句,也表明了遺囑人改變了原有的遺囑意圖。
真實意圖的不可知性
學者普遍認為,這種撤回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取決於遺囑人是否真正有撤回遺囑的意圖。也就是說,即便遺囑人實際上沒有撤回遺囑的意願,只要他進行了這種明確的破毀或塗抹行為,法律就視其遺囑為撤回。
這一條款的適用不考慮遺囑人破毀或塗抹遺囑的動機。這意味著,無論遺囑人破毀或塗抹遺囑的原因是什麼,只要行為本身符合“故意破毀或塗抹”的描述,遺囑就會被視為撤回。
這條規定也受到德國民法的影響,如德國民法第2255條就規定了遺囑的自由撤回。這反映了普遍認同的法律原則,即尊重個人對其財產死後處置的自由決定權。透過這種法律規定,確保了遺囑人能夠根據其最新的意願和生活情況調整遺囑,增加了法律安排的彈性和個人自主的實現。這既保障了遺囑人的人格自由和尊嚴,也提高了遺囑執行時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又如,「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亦有明文。學者通說認為(史尚寬,繼承法論,1975年,442頁;胡長青,中國民法繼承法論,1971年,246頁;戴炎輝、戴東雄,繼承法,2003年,281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四版,2009年3月,307頁;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256頁。)
本條之適用,以遺囑人有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之行為為已足,至於遺囑人事實上有無撤回遺囑之真意,在所不問;其動機為何,亦非所問。因此,縱使遺囑人並無撤回遺囑之意思,但因其他事由破毀或塗銷遺囑,仍有本條之適用,而生撤回遺囑之效力。
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遺囑人自主權的尊重,同時也確保了遺囑的法律效力不會因遺囑人偶然或非故意的行為而受到影響。通過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法律旨在減少關於遺囑人真實意圖的爭議,提供一個清晰、可預測的處理遺囑衝突的機制。
這種做法在處理遺囑相關事務時提供了法律明確性,避免了可能的法律糾紛,確保遺囑處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時也保護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這種方式,法律不僅尊重遺囑人的意願,也維護了遺囑的嚴肅性和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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