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請求損害賠償之時效

09 Dec,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規定: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說明:

 

鑑於電腦大量處理資料所涉關係複雜,為求法律關係安定,本法損害賠償請求權宜採短期時效,爰參照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設本條之規定。本條之賠償義務人係指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而依前二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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