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撤回訴訟之當然停止

17 Dec,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規定: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說明:

 

第一項明定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法院應停止該部分之訴訟程序,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命當事人承受訴訟,以兼顧當事人原已起訴之權益(如中斷時效)。基於訴訟安定及誠信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起本條訴訟後,縱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致其人數未達二十人,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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