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
21 Dec,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說明:
第一項明定當事人得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訴訟結果及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俾當事人及早採行因應措施,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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