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
24 Dec,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0條規定: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說明: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除期能加強該訴訟品質外,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本文,有關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之規定。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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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除期能加強該訴訟品質外,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本文,有關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之規定。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