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訂定
09 Jan, 201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說明:
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規定,並移入本章附則,以符合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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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規定,並移入本章附則,以符合立法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