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04 Feb, 2008
刑法第299條規定: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本罪以移送被略誘婦女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為成立要件。略誘就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所以要判斷被誘人是否「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被誘人可以隨時離開,那就不會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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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以移送被略誘婦女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為成立要件。略誘就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所以要判斷被誘人是否「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被誘人可以隨時離開,那就不會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