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註釋-保證人之抵銷權
15 Jun, 2014
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說明:
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保證人得否以之主張抵銷,學者及實務見解不一。為避免保證人於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困難,爰參考日本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增列本條,明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以杜爭議。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保證人得否以之主張抵銷,學者及實務見解不一。為避免保證人於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困難,爰增列本條。
按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民法第742條之1定有明文。又88年4月21日增訂民法第742條之1,旨在避免保證人於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困難,而參考日本民法第45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以確保保證人之權益。準此,民法增訂第742條之1規定保證人得援為抵銷之債權,僅限於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尚不及於主債務人對其他保證人之債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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