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12 Feb, 2024

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說明:

 

現行法未明定受讓人或繼承人應享著作權之期間,爰增列專條。第一項係規定終身享有及非終身享有之著作權,於轉讓或繼承後,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享有著作權之期間。第二項係規定合著人中有將其應享之著作權轉讓與他合著人,受讓人受讓部分之著作權期間,應與其自己著作部分之著作權期間相同。數人合作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應視著作之種類而定,並非一概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爰將第一項前段修正為「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之」以資周全。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規定,將共同著作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自「至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死亡後三十年」延長為「至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死亡後五十年」。按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規定,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且依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不因轉讓而縮短,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已無適用之餘地,爰予刪除。

 

詩稿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公開演出權、散布權),其中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使著作人死亡,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至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期間至當年末日。故如作者死亡後,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時,則其著作財產權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行使(繼承之原則與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因此,如您欲出版先人之著作(可能涉及改作、重製與散布行為),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之繼承人取得授權後,始得為之;如著作人已死亡超過五十年,則其著作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另著作人格權係永久保護,故利用時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併予說明(電子郵件1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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