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9條規定: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
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說明: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86年4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增訂第二項。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爰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民國90年10月4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因本次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與第一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是屬配合加入WTO之修正,應與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同步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並參考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體例,將得申請更正之事項分款規定,以資明確。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有關更正之刊載專利公報及生效日,已於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增訂準用第七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予刪除。
四、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修正說明三及四。
五、增訂第四項。
(一)按設計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為準,其圖式已公告者,已對外發生公示作用,更正後權利範圍自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
(二)另就說明書或圖式之更正,雖已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但如違反第四項規定,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者,仍應不准更正。
(三)因誤譯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者,將影響已公告之權利範圍,自應不准更正,如准予更正時,亦將構成舉發撤銷之事由,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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