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41條規定:

設計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
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設計專利權人為非設計專利申請權人者。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設計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一百
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
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或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
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設計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設計專利權人為非設計專利申請權人者。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設計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或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
(一)序文修正:1.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2.其餘部分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說明二、(一)。
(二)第一款修正:
1.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刪除,移列第三款合併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說明二、(二)、1。
2.原條文第一款所引條文之條次,於本次修正已有變更,爰配合修正。
3.增訂違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衍生設計之申請要件及其限制);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改請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更正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第三項(更正時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第四項(更正時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分割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亦屬舉發之事由。
(三)第二款未修正。
(四)第三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說明二、(四)。
三、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說明三。
四、增訂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說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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