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五節基金之會計

07 Feb, 201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6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文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每個募集或私募的基金分別設立帳戶,確保基金之間的財務清晰度和透明度。帳簿和表冊的保存應遵循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這有助於確保財務管理的完整性與合規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7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文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會計年度應與曆年一致,即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基金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會計年度可作不同安排。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基金運作的標準化和透明度,並方便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8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文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日計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NAV),這對投資人了解其持有基金的價值至關重要。同時,條文要求同業公會制定具體的計算標準,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計算方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條文規定了基金淨資產價值(NAV)的公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每日公告前一營業日的NAV,這對於公開發行的基金尤為重要,以確保投資人能及時了解基金價值的變動。對於私募基金,則依契約約定向受益人報告NAV,以確保透明度與信息的準確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基金資產保持之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0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國內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基金資產的保持方式,以確保基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基金的資產必須以現金、銀行存款、短期票券等低風險資產形式保持,並且需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信用評等標準。同時,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設定一定比率限制,以避免基金過度集中於某類資產,進一步降低風險。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分配收益之期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1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本條文規定了基金收益的分配期限,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完成收益分配,除非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延遲。此舉有助於確保投資人能及時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並提供了明確的分配時間框架,以便投資人做好資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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