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一章總則

22 Feb, 2018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一條規定註釋-本法之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規定: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本條規定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範圍,即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其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的程序和標準,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均應依據本法規定進行。本條確立了中央法規標準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地位,為中央法規的統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註釋-法律之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本條規定了法律命名的形式,指出法律可以命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些名稱通常反映了法律的內容和適用範圍。例如,「法」通常是指重要和普遍適用的法律,「條例」則可能涉及特定領域或事項,而「通則」則可能是指通用的原則或規範。本條為法律命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有助於法律名稱的規範化和統一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註釋-命令之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條規定了各機關發布命令時可以使用的名稱,這些名稱包括「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些名稱反映了命令的不同性質和作用。例如,「規則」和「細則」通常是具體的操作性規範,「辦法」可能是對某一事項的處理方法,而「標準」和「準則」則可能是對某一領域的技術或行為標準。本條為命令的命名提供了多樣的選擇,以適應不同性質的規範文件,並促進命令的系統化和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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