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

25 Feb, 2018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施行日期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規定: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本條規定了法規施行日期的確定方式。法規應明確指出其施行日期,或者授權相關機關通過命令來確定施行日期。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法規在適當的時間內生效,並且使得相關機關和公眾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和適應新法規的實施。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本條規定了法規在沒有特定施行日期時的生效時間。當法規明確規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時,則從公布或發布之日開始計算,到第三日法規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樣的設計提供了一個緩衝期,允許相關方在法規生效前有時間了解和準備。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生效日期(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本條規定了當法規或命令中有明確特定施行日期時的生效時間。當法規或者命令指定了一個特定的施行日期時,該法規或命令自該特定日起開始生效。這種方式允許立法機關或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靈活地設置施行日期,以便於法規的實施和執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施行區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5條規定: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本條規定了法規的施行區域。法規可以明確指出其適用的區域範圍,或者授權相關機關通過命令來確定施行區域。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法規在特定區域內有效,並且避免了不必要的混淆和爭議,從而提高了法規的適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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