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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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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重婚無效的例外情況 民法第985、988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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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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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未成年父母離婚後尚未成年者,約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多數說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惟具體個案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未成年父母離婚後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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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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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父母離婚的法律程序與離婚登記 98年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規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並未包括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離婚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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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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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民法規定下的離婚與婚生子女推定 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1062條第1項規定參照,自子女出生之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此期間內任何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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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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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之規定,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離婚時,自應依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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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律令格式-離婚之要式性(電子簽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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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說明: 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