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製造人責任

19 Jan, 2019
商品製造人責任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為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及安全保障,在我國法上所謂的商品製造人責任,係指對於商品或產品因為其包含之缺陷所致他人之損害所應負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與民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制度之產生,商品多係經由交易方式經過數個買賣契約才到消費者手中。商品經過多層次的流通,以補充契約法上請求權行使困難之不足。

為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及安全保障,在我國法上所謂的商品製造人責任,係指對於商品或產品因為其包含之缺陷所致他人之損害所應負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與民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制度之產生,商品多係經由交易方式經過數個買賣契約才到消費者手中。商品經過多層次的流通,以補充契約法上請求權行使困難之不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包括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亦適用之,且亦與商品製造人負連帶責任(第8條、第9條)。

 

據此,本法針對消費關係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採取無過失責任。另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第10條)。而上開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第10之1條)。

 

一、商品製造人責任成立要件

企業經營者應負消保法上商品製造人責任,則須符合下列之要件:

 

須為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行為

 

上開概念應從營業行為之概念著手,若為事實上或外觀上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行為,且符合以該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流通為目的而反覆為之者即屬之。故若消費者使用的是國產除濕機,依消保法第七條之規定,其責任主體即為製造商;若消費者使用國外進品的除濕機,依消保法第九條之規定,其責任主體即為輸入商品之業者。


 

須為商品或服務

 

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故上列之除濕機係為商品並無疑問。關於服務部分,解釋上包括有形與無形之服務,如運送、旅遊、娛樂、仲介業、醫療、法律服務、幼兒照顧、安親補習等均屬之,因此在我國法消保法商品責任範疇相當廣泛。

 

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免妨礙企業經營者從事商品或服務改良或創新之意願,兼顧企業之良性發展。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此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判斷係以消費者為標準,無以不正常方法使用,故可知其顯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須侵害消費者固有利益

 

不包括該商品本身(即不包含商品自傷之情形)。

 

須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消保官已證實,係除濕機內繼電器燒熔所引發火災。故繼電器瑕疵之危險與燒燬房屋和家俱之損害有因果關係。


 

二、商品製造人責任舉證責任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可資參照。再者,「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定有明文。消費者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商品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訴訟通常存於經濟能力雄厚之企業經營者,與相對弱勢之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若有問題,訴訟上相關資訊應存在於企業經營者之手裡,立法者認應由其負舉證之責,較為合理。若企業經營者能舉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因果關係之舉證

 

我國實務之見解,對於消費訴訟中關於因果關係之舉證,認為消費者保護未有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民事訴訟法適用,由消費者應舉證證明損害與有責任原因間具有因果關係時,企業經營者始有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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