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12 Sep, 2016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任何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或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均得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任意性協商,以解決債務問題。即使多家金融機構,債務人亦得分別與各家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債務,債務人透過與金融機構,以分期、一筆清償或兩者混合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此即為「個別協商機制」,此亦屬於當事人間自主協商解決債務方式之一,應有了解之必要。

 

任何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或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均得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任意性協商,以解決債務問題。即使多家金融機構,債務人亦得分別與各家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債務,債務人透過與金融機構,以分期、一筆清償或兩者混合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此即為「個別協商機制」,屬於債務人自主解決債務之方式,因此具有任意、個別性之性質。

 

銀行公會針對「95 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以下稱「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以下稱「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提供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之機會,此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該方案內容略以:

 

(一) 適用對象: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

 

(二)協商債務範圍:

 

1.債務協商:以銀行公會會員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為限。

2.前置協商:以原參與「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之債權為限。

 

(三)銀行要求應具備之文件:

 

1.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須依銀行公會格式提出)。2.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3.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無前項者,應出具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收入證明切結書。4.勞保投保資料表。(向各地勞保局申請)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文件均用以證明債務人具有協商之意願及還款能力,由於此一方案係由銀行公會提出,若非銀行會要求提出協商申請,銀行將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債務人得檢齊申請文件後,親送或逕寄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而此之金融機構若屬於債務協商毀諾者,則係報送債務人債務協商毀諾之銀行受理申請。而若屬前置協商毀諾者,則由依債務人毀諾前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所載各金融機構債權比例之高低為準,由債權比例最高之金融機構受理(即最大債權銀行)。債務人僅得申請一次協商,並應與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簽約(以簽約日為基準)後30天內與其他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簽約。而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其原已毀諾之身分,不因申請本協商機制而變更,換之言,聯徵中心資料仍會記載其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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