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延展方案

10 Sep, 2016
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延展方案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低收入戶、重大傷病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近 6 個月非自願性失業達 3 個月以上且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者而無法繼續償還原有協商方案得申請延展,此亦屬於當事人間自主協商解決債務方式之一,應有了解之必要。

銀行公會針對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銀行公會提出債務延展方案,內容略以:

 

適用對象

 

「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指債務人提出申請時,對任一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逾期3 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低收入戶:持有當年度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2.重大傷病者:持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之證明文件或近2個月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開立之證明文件(需有醫院用印)。3.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該手冊所載「重新(後續)鑑定日期」尚未到期。4.重大天然災害災民: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近3個月內核發之受災證明。5.近6 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達3 個月以上且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者:以近6 個月公司開立之裁員證明、就業服務站(中心)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依據。

 

前項債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非屬本方案之協助對象:1.其名下資產大於銀行總負債。2.95年度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成立,且正在履約中。3.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且正在履行中。

 

協商債務範圍:本方案僅供銀行及信用卡公司的債務適用及其所稱「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不包括政策性補貼貸款及機關團體職工福利低利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餘額。受理機構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資料為準,由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一)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申請書(須依銀行公會格式提  出)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四)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五)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務展延方案專用正本(向聯徵中心申請近1 個月內之資料)。

 

申請程序

 

債務人檢齊申請文件後,親送或逕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未經核准者,不計入申請次數。本方案展延期間之起算日期,指債務人提出申請並經債權金融機構核准展延之日(即緩繳)6個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核准債務人申請債務展延方案後,債務人須自審查通知書所載通知日起30 日內,提供審查通知書影本予其他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比照該債務展延方案辦理。債務人經查提供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例如:債務人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以獲取本方案者,債權金融機構得終止提供本方案,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辦理。本方案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各金融機構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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