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應具備條件及應提出文件費用

06 Sep, 2016
更生應具備條件及應提出文件費用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須提出一個為期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法院認可之後,由債務人自行依該計畫履行,並於履行完畢後當然免責之程序,所以法律上定位類似和解方式與債權人解決債務問題,關於提出更生具備條件及應提出文件費用應有了解之必要。

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須提出一個為期六年(最長不得超過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並非一定要三個月還款一次,而是分期最長為三個月一期)的債務清償計畫,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法院認可(或債務人倘有固定收入,法院得逕予認可)之後,由債務人自行依該計畫履行,並於履行完畢後當然免責(此時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免責)之程序。

 

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倘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除本條例別有規定(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55所規定之不免責債務)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此係當然免責),但債權人之漏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同例條第73規定)。此外,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縱使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亦顯有重大困難,且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同條例75條第3項,此係聲請免責)。

 

聲請更生所應具備之條件有:

 

(一)債務人為本條例所規定之消費者:聲請人須為聲請前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所謂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而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同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施行細則第2條、第4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係對應於「營業人」而言。此處所稱之「消費者」,乃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皆未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或雖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然依其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3條第1項、第4條)。由此觀之,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義之「消費者」概念,並不相同。

 

關於營業活動定義,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施行細則第3條)。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條例第3條)。

(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同條例第42條)。

(四)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宣告破產(第46條)。

(五)對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債務者,須先經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已達成協商或調解須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條例第151條)。

(五)須無其他不得更生之消極事實,如1、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2、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3、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條例第46條)。

 

聲請更生應提出之文件及費用

 

(一)聲請費用壹仟元、郵務費用若干(以債權人數目,每份以34元計算)其他必要費用,如鑑定(條例第6條)。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1、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有(1)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4)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所謂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亦即,本條例容許,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第54條)。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不能依前條規定協議時,該借款契約雖有債務人因喪失期限利益而清償期屆至之約定,債務人仍得不受其拘束,逕依下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一、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之本金、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二、於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按月計付利息;該期限屆至後,就該本金、前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原約定最後清償期之殘餘期間較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為短者,得延長至該最終清償期。債務人依前二項期限履行有困難者,得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六年。依前項延長期限者,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第54條之1)。

 

2、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1)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2)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3)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4)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三、上開事項及文件攸關更生是否得以通過,建議債務人應由經驗之律師辦理始較為妥當,法院審查相當仰賴書面資料,而在經驗之律師協助下,協助債務人撰寫並搜集相關證據,較能取信法院,以便法院進行審理,即使債務人無法完成準備文件及資料,律師應有辦法協助當事人向法院為必要之說明。蓋除聲請書及應備文件外,有經驗律師均應並以書狀說明受扶助人之特殊情境,如:1.債務形成原因堪憐,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重大傷病等。2.家境特殊致影響清償能力,例如單親、重大傷病、低收入戶等。3.繳款多年,可能已經償還超過本金之情形。並對於其協商或還款過程加以敘明。

 

瀏覽次數:176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