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擬定應注意之事項

05 Sep, 2016
更生方案擬定應注意之事項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更生程序即是債務人就債務,提出一個長達六年(遇特別情事如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故,最多可延長至8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清償計劃,此一計劃即稱作更生方案,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債務人便可依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至債務清償,而依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債務即視為清償免責,即所謂的「當然免責」。因此對於更生方案相關法律知識有了解之必要。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六年者,應表明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二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債務人擬定更生方案應以最大誠意、最大能力提出清償額度及清償方法,促使債權人會議同意或讓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而逕行認可,以達成債務清理的目的,切勿輕信坊間流言,誤認清償2成債務就可以免責。

 

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不認可時,更生程序就會轉換為清算程序。而債務人在清算完畢後,仍可能遭受法院不免責裁定,屆時債務人還是無法免除尚未清償的債務,結果等於徒費勞力、時間。

 

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法院可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此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對於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則於同法第53條第5項規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立法理由略謂:「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足認其欠缺更生誠意,為免債務人藉機拖延,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不能清償之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俾迅速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等語,足見債務人未提出違反更生方案,所生之法律效果至多僅係開始清算程序,尚與同條例第134條第8款立法理由所指:「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到場義務、第四十一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報告義務、第八十九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一百零一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答覆義務、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所生之相關法定義務不同,故債務人違反上開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未提出更生方案,自難認有同法第134條第8條「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之規定之適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債務人除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檢附更生方案,方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狀況

 

係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可預期之各項實際收入。如:薪資、利息、獎金、稿費及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等收入;保險金、老人年金、退休金、國民年金、贍養費等給付;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等津貼及補助。債務人應詳列各項收入明細、預期可收入金額及收入期間。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狀況

 

係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合理、必要之支出項目。債務人應詳列必要支出項目,避免僅以內政部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必要支出總額。債務人若負扶養義務,應填載必要支出之扶養費用,若有多數扶養義務人,應依各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扶養費用。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債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減輕其義務。

 

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

 

係指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時,除維持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職業上、教育上所必需之物品器具外,其他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所有財產,包括經法院扣押或保全處分之動產、不動產、股票、存款、保險單、事業投資等財產。債務人應詳列各項財產之明細及現值,變價後所得之價金,扣除因變價所生之稅費後,應全部分配予債權人(有擔保或優先權者除外)。

 

清償內容

 

每期可清償金額係指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固定支出所餘金額。如特別情事可增加清償金額,在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內,除每月固定收入外,預期在特定期間可得之其他收入,例如年終獎金,或就每月固定支出項目中,預期在特定期間將減少特定支出項目,可全數或部分用於增加清償金額,例如孩子長大不需再付學費。並應一併記載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變價後可清償金額

 

又如有特別情事須減少清償金額,係指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內,除每月固定支出外,預期於特定期間須增加之其他必要支出,將減少該特定期間之清償金額,例如孩子出生,需支付褓姆費。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記載清償之金額,應表明其計算方法。更生方案之清償方法得記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法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無前項記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者,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施行細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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