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肇事逃逸事後回神向警自首獲判緩刑罰5萬

16 Dec, 2017

新聞摘要:

行車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千萬不要逕自離開事故現場,否則即使沒有肇事責任,仍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之重罪!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年初開車行經一處路口時,被無照騎車又闖紅燈的少年撞上,但張姓法官並未停下報警處理而直接開車離去,雖然回過神後立即回到現場並向員警自首,事後也與傷者達成和解,但仍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並需向國庫支付5萬元。…(中時電子報2017年12月14日12:46胡健森)。

律師評析:

這起事件中,即使張姓法官在事故發生後迅速返回現場並自首,但法律上仍視其行為為肇事逃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肇事逃逸的定義涉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或進行必要的救援活動,而選擇離開現場。即使事後返回,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初步逃離的法律責任。

 

此案的審判結果強調了即使在事故未由自身主要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事故當事人也必須留在現場,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離開現場的行為本身就已構成違法,即使事後有和解或其他補救措施,也不足以抹消初始的違法行為。

 

法院判決張姓法官有期徒刑八個月,給予緩刑兩年,並處以罰金,這反映了法律對於肇事逃逸行為的嚴肅態度,即便是法官本人也不例外。此案提醒所有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和在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忽視這些規定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所謂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雖然犯罪成立仍要以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為要件,惟加害人即要有認知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不管有沒有人傷亡,只要車禍發生,其實都不能擅自離開!

 

再者,雖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之結果,但毫無過失之肇事者而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是除非確定能肯定無責,否則不管過錯多少,最後還是要負責。

 

另外,為了小心起見,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不多講本件的法律爭議,但是我認為這位法官未來應該調到刑庭專辦刑案,而且最好是台北、新北、桃園或台中的大城市去,犯罪行為人常陷於一種特別認知狀況,有時不見得有這麼壞,但是在這種狀況下作出不正確的決定,這位法官因為犯了這件罪後,對於刑罰權行使,應該有所體悟。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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