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配住公有宿舍,是租賃還是借貸?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公有老舊宿舍為政府自大陸播遷來台後,爲照顧軍公教人員及眷屬,所實施的出租或借用眷舍使用的福利措施,有些公務機關目前仍有公家宿舍,供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申請入住,再按「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自每月薪水中扣繳一定金額(很便宜)。而住公有宿舍這件事情,公務員和公務機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租賃,因為有從薪水中扣錢呀,付費住宿舍,不就是租嗎?但其實不是,其性質是「使用借貸」,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租賃和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國家要收回宿舍的難易程度,也會差很多。

 

律師回答:

公有老舊宿舍為政府自大陸播遷來台後,爲照顧軍公教人員及眷屬,所實施的出租或借用眷舍使用的福利措施,有些公務機關目前仍有公家宿舍,供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申請入住,再按「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自每月薪水中扣繳一定金額(很便宜)。而住公有宿舍這件事情,公務員和公務機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對於公務員住在公有宿舍的法律關係確實較為特殊。在台灣,公務員使用公有宿舍的情形通常不被視為租賃關係,而是使用借貸。這種安排主要是因為公務員在使用公有宿舍時,沒有支付租金的交換行為,而是從其薪水中扣除一定的房屋津貼,這本質上是將薪水的一部分用於住宿的補助。

 

一般人可能會聯想到租賃,因為有從薪水中扣錢呀,付費住宿舍,不就是租嗎?但其實不是,其性質是「使用借貸」,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租賃和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國家要收回宿舍的難易程度,也會差很多。

 

使用借貸關係的法律特點

 

在使用借貸關係中,借用人(此處為公務員)獲准使用宿舍,但不具有宿舍的所有權,也沒有支付真正的「租金」。這意味著:

 

無對價關係:

使用借貸不涉及租金交易,而是一種由公務機關提供的福利措施。公務員住在公有宿舍並不是基於支付租金的對價關係,而是基於政府提供的一種福利措施。

公務員每月從薪水中扣除的費用並非租金,而是房屋津貼的扣繳,這筆津貼在薪水中已經包含。

 

終止權:

使用借貸關係下,管理機關可以較為簡便地終止宿舍的使用權,與租賃關係相比,法律程序和要求較為簡單。管理機關可以比較容易地終止使用權,相比於租賃關係,使用借貸的終止法律程序和要求較為簡便。

 

維修與管理:

通常情況下,管理機關負責宿舍的維修和管理,而不是借用人。

 

機關扣繳房屋津貼的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按實施單一薪給制之機關,已將員工之房屋津貼包涵於薪給中,故配住宿舍員工應依規定從其薪給中,扣收宿舍使用費,以求公平,此非使用租賃物之對價。上訴人謂此係伊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不無誤會。」

 

公務員的薪水中已經包含了房屋津貼,這筆津貼的目的是讓公務員可以租屋使用。

如果公務員住在公有宿舍,房屋津貼就會從薪水中扣除,這並不是租金,而是避免公務員同時享受兩種住房福利。

 

國家發給公務員的薪水中,原本就「包含一筆房屋津貼」,讓公務員可以租屋使用,但如果公務員住在國家的宿舍,還領房屋津貼的話,,所以會從薪水中把房屋津貼再扣掉。這筆錢並不是住公有宿舍的「對價」,所以公務員和國家或管理機關之間無從成立租賃關係,而係使用借貸關係。

 

借用人與宿舍管理機關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借用人於交還宿舍時,不得再主張其他權利或利益。

 

借用人與宿舍管理機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公務員和管理機關之間的關係是使用借貸,而非租賃,這意味著公務員在使用宿舍期間,管理機關具有較高的控制權。當公務員退休、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搬離宿舍時,管理機關可以依據使用借貸的性質,較為簡單地要求公務員交還宿舍。

 

惟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規定,原配住眷屬宿舍,現仍在職之人員、退休人員及其眷屬或遺眷、在職死亡之遺眷,得繼續居住至眷舍房地處理時為止,眷舍房地如經核定處理時,該現住人得視其情形發給一次補助費,或於就地改建時得選擇優先輔購住宅,並給予搬遷補助費及施工期間房租補助費。而所謂「合法現住人」之定義為何?對於得發給「一次補助費」或「搬遷補助費及施工期間房租補助費」之要件,不甚明確,以致借用人與宿舍管理機關迭生爭議,俾資明確,進而杜絕爭議。

 

實際操作中,這種關係可能引起一些爭議,特別是在需要進行宿舍翻新或重新分配時。此外,當公務員退休或離職時,他們對於能否繼續居住在宿舍中的權利通常會受到限制,這也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問題。

 

公務員及其眷屬使用公有宿舍的安排,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像是租賃,但法律上屬於使用借貸,這對於公務機關和公務員雙方都有特定的法律意義和後果。對於公務員來說,理解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它涉及到他們的居住安全和權利。在發生任何爭議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充分了解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房地-房地借貸-公有宿舍-

 

(相關法條=民法第464條=民法第467條=民法第470條=民法第4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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