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鹽水蜂炮炸到我(家),我可以找誰求償?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如果在鹽水蜂炮等慶典活動中發生意外導致旁邊的民眾或住家被鞭炮炸傷或損壞,這些受害者可以依據民法提出賠償請求。如果舉辦活動的宮廟已經辦理法人登記,則該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害者可以向法人請求賠償。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法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需對其活動造成的損害負責。法人直接適用民法第184條,因此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人提出賠償要求。法人可能需要通過董事或代表權人負責,或者法人受僱人對於法人連帶賠償負責。不過,這一觀點已經有所變遷,現在通常可以直接向法人求償。如果宮廟或活動主辦方沒有法人登記,那麼通常主辦方的負責人(如廟會負責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向主辦方請求賠償。若主辦方未能妥善管理活動,導致公眾受傷或財物損壞,主辦方有過失責任。這包括未能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來防止意外發生。如果某些民眾自願參加放蜂炮並且預期會有一定風險,他們通常會被認為已經自願承擔了相應的風險。因此,如果這些參加者在活動中受傷,通常較難要求賠償,除非能證明活動組織者有重大過失。

 

律師回答:

看到新聞提到今年台南鹽水蜂炮將縮小規模並採取定點施放,活動不開放民眾入場且不辦繞境,選在元宵節當天於鹽水國中集中施放。然而,過往舉辦繞境形式的鹽水蜂炮活動中,若旁邊行經的民眾或住家因鞭炮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應如何請求賠償?同時,參與活動的民眾若自願參與並預期可能受傷的情況下,是否仍有賠償請求權?以下將針對此類民事賠償問題作簡單說明。

 

一般民眾或住家被炸傷、財物損壞的賠償問題

針對遶境活動中因爆竹煙火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況,可以向活動主辦方請求賠償。若活動由有辦理法人登記的宮廟主辦,該宮廟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直接承擔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宮廟作為法人的責任

早期法院見解:早期法院認為,法人不能直接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需援引民法第28條或第188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受害人需要向法人的董事、代表權人或受僱人主張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見解可能導致受害人難以明確賠償義務人,增加求償困難。

 

晚近法院見解:晚近法院認為,民法第184條並未排除法人適用侵權責任條款,且法人作為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單位,能集合成員意志進行活動,因此法人應直接負擔侵權責任。這種做法可減輕代表人或受僱人的責任負擔,同時避免受害人面臨不知該告誰的困境。因此,若宮廟是法人,其作為活動主辦單位發生損害時,應對受害人負擔賠償責任。

 

未辦理法人登記的宮廟

若宮廟未辦理法人登記,受害人可根據民法第188條,針對宮廟的負責人或受僱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受害人可主張因活動主辦方的行為造成損害,活動的組織者或相關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自願參加活動者的賠償問題

對於自願參加放蜂炮活動的民眾,是否能主張賠償需考量其參與行為是否已接受風險的前提。

 

自甘冒險原則:如果參加者明知活動具有一定風險(例如可能被鞭炮炸傷),但仍自願參與,則可能適用「自甘冒險」的法律原則,減輕或排除活動主辦方的責任。然而,即使存在自甘冒險的情況,若活動主辦方未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導致參與者受到損害,仍可能需負部分責任。

 

主辦方的注意義務:活動主辦方對參與者仍需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規劃安全措施、設置防護設施及提供必要的安全資訊。若因主辦方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參與者受傷,參與者仍可主張賠償。

 

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

民法中有一項特殊規定,稱為「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專門針對某些從事特別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賦予他們更重的責任。這些規定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因為一般的侵權行為中,被害人需要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並且證明加害人的行為確實造成損害,還要舉證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然而,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則大幅降低被害人的舉證負擔。被害人只需證明該工作或活動本身就很危險(例如製造或施放爆竹),以及自己在經過時受到損害,無需詳細證明因果關係。危險製造人若要免責,必須證明損害並非因其活動所致,或證明自己已盡最大努力避免危害。

 

民法第191-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宮廟舉行宗教活動時施放大量爆竹煙火屬於危險活動,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宮廟在此類活動中,若因爆竹煙火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壞,需負賠償責任。對於受害人而言,若無法直接起訴宮廟,便可能尋求追究活動的主辦人或相關責任人,例如宮廟負責人、管委會主委、總幹事等。只要是負責活動籌劃或執行的人,若因規劃或執行上的過失導致損害,都需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實際施放爆竹煙火的人,例如廟會或遶境活動中的工作人員,若與宮廟存在僱傭關係,可能需負連帶責任。而若是旁邊信徒自發性施放煙火,也可能因疏失或故意導致損害,進而需負賠償責任。

 

至於自願參加活動且可能預見風險的情況,法律上則有另一層面的考量。當參與者明知活動具風險,但仍選擇參與,例如自願到蜂炮現場接受爆竹轟炸,可能構成「自甘冒險」。此時,即使參與者受到損害,活動主辦方的責任可能因此減輕。這涉及民法中的「與有過失」概念,指的是當受害人因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或加重時,法院可以視具體情況減輕或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例如,若受害人自願參加蜂炮活動並受傷,廟方仍可能須賠償,但法院可能根據受害人的行為減輕賠償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未發現明確記載參與蜂炮活動受傷者提起賠償請求的案例。然而,從法律概念出發,自願參與高風險活動的人,即使提出賠償請求,也可能因「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或免除活動主辦方的責任。因此,對於參加此類活動的人,應明確了解自身可能承擔的風險,而活動主辦方也應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減少參與者與第三方受損的可能性。

 

-事故-火災事故-活動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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