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新知-一場車禍 害3人連帶賠錢

20 Nov, 2016

新聞摘要:

前年9月間,未滿18歲的卓姓少年向林姓男子借車,駕車時不慎撞倒路人賴姓女子,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男、卓姓少年父親,以及一名將車停在馬路上、使得賴女須繞路的黃姓男子等3人,須與卓姓少年連帶賠償27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101年9月29日晚間,卓姓少年向林男借車,駕車由新莊區八德街向南往龍安路方向行駛,行經八德街162號前,因黃男的汽車並未緊鄰路邊停車,人行道上又堆滿物品,行人賴女只好從左繞著汽車行走,這時卓姓少年從後方撞倒賴女,導致她身體多處受傷。

 

法官認定黃男有疏失,而林男借車給無照少年,也應負賠償責任,卓姓少年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也應負責;全案可上訴(自由時報2014-10-2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評析:

茲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簡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節錄重點如下:

按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固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本件被告卓威臣於警訊時稱:「(問:肇事經過為何?肇事前你從哪裡出發?欲往何處?去做什麼?當時行駛車道為何?行車速度多少?車上裝載何物?總重多少?)答:我當時由新北市新莊區八德街直行要往龍安街路方向行駛,在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對向有多部汽車和機車行駛過來,且該處路邊有停一台自小客車9972-EA號有擋到伊的行進路線,所以我注意力都放在對向車輛和路邊停放的那台自小客車,後來在該處發生擦撞後我才發現對方當事人賴玉芳被伊的右方後照鏡撞到,伊就立刻將車輛停到前方路邊並下車查看事故情形‧‧‧‧」等語,而本件被告黃文德於警訊時稱:「(問:肇事經過為何?肇事前你從哪裡出發?欲往何處?去做什麼?當時行駛車道為何?行車速度多少?車上裝載何物?總重多少?你所有之自小客9972-EA為何停放於新莊區八德街162號前?)答:肇事經過我不清楚。肇事前我的車子就停在該處。因為去○○區○○街000號找朋友」、「(問:停車地點有無停車格?有無路邊標線?有無緊臨路邊停車?)答:沒有劃設停車格。無。因為該處有障礙物所以我沒有緊臨路邊停車」等語,原告則於警訊時稱:「(問:肇事經過為何?肇事前你從哪裡出發?欲往何處?去做什麼?當時行走車道為何?)答:我當時由新莊區八德街直行往龍安路方向行走,行經○○區○○街000號前發現有一台自小客車9972-EA號停放在路邊,所以我當時為了要繞過該車往前走,我就沿著該車的左側繞過去,一走到該路邊停放的自小客車左側時,我就被第一當事人卓威臣所駕駛之自小客車9493-B7號由後方撞上,被撞到後我就快暈過去了‧‧‧‧」等語,此有渠等交通事件調查筆錄可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2006號偵查卷第17頁到第23頁),復參以繪製系爭肇事現場圖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承辦員警即黃嘉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現場圖顯示B車離路邊約1公尺,是否路邊有其他物品導致B車無法緊靠路邊停車?)答:是。依照現場照片路邊確實有堆放物品。」,足見原告原本行走之行人道因該道路堆積足以妨礙行人行走交通之物品,導致原告須有自行人道沿車繞道過被告黃文德所停放在路邊車輛後繼續前行之必要,是被告黃文德辯稱原告走到車道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應負有過失責任云云,洵屬無據,要無足採。又被告卓威臣於警詢時稱:「(問:你由無攜帶行照?有無攜帶駕照?有無參加汽車強制險?)答:我沒有行照。我沒有自小客車的駕照。我不清楚,因為該車是我師傅林恩隆的。」「(問:你沒有駕照為何仍駕駛該自小客車?車主是否知情?)答:我今天是因為要和我朋友一起去醫院探視我一位受傷的朋友才開車的。車主知情。」,而被告卓威臣於83年5月16日出生,在101年9月29日車禍發生時,為未成年,無駕駛執照而駕駛其向被告林恩隆借用之小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禁止其駕駛,並應處罰,係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林恩隆將車借予無駕照之被告卓威臣駕駛肇事,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林恩隆所辯,並無足採。

 

不要把車借給無照的駕駛嗎?以前曾經有一個類似的案件,我也在新北地院主張過,我那個案件更過份,加害人駕駛因多次違規及肇事,本來不得駕駛,但是駕駛配偶竟然還把車借給加害人,結果我主張應負連帶責任,雖然該案法官不採,其實以社會安全義務的觀點,自然不可以將車等類危險器具交給不適當人使用,才是正確的。

 


瀏覽次數:205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