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 害3人連帶賠錢
新聞摘要:
前年9月間,未滿18歲的卓姓少年向林姓男子借車,駕車時不慎撞倒路人賴姓女子,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男、卓姓少年父親,以及一名將車停在馬路上、使得賴女須繞路的黃姓男子等3人,須與卓姓少年連帶賠償27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101年9月29日晚間,卓姓少年向林男借車,駕車由新莊區八德街向南往龍安路方向行駛,行經八德街162號前,因黃男的汽車並未緊鄰路邊停車,人行道上又堆滿物品,行人賴女只好從左繞著汽車行走,這時卓姓少年從後方撞倒賴女,導致她身體多處受傷。
法官認定黃男有疏失,而林男借車給無照少年,也應負賠償責任,卓姓少年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也應負責;全案可上訴(自由時報2014-10-2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案例涉及多方責任,展示了法院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考量各方的責任分擔。主要涉及的人物包括卓姓少年,他在未滿18歲且無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林姓男子借車給未滿18歲的卓姓少年駕駛,明知他沒有駕駛執照,因此法院認為林男在此事故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卓姓少年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有監督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因此在此案中也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黃姓男子的車輛未妥善停放至路邊,導致行人賴女不得不繞道行走,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因此也被認為有疏忽。此案中,法院的判決反映了連帶責任的法律原則,即幾個相關方因各自的行為或疏忽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判決旨在確保受害者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同時也是對社會上相關責任人的一種警示,強調在公共安全和個人行為上應該遵守法律和社會規範。
不要把車借給無照的駕駛嗎?以前曾經有一個類似的案件,我也在新北地院主張過,我那個案件更過份,加害人駕駛因多次違規及肇事,本來不得駕駛,但是駕駛配偶竟然還把車借給加害人,結果我主張應負連帶責任,雖然該案法官不採,其實以社會安全義務的觀點,自然不可以將車等類危險器具交給不適當人使用,才是正確的。
茲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簡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節錄重點如下:
按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固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甚明。…足見原告原本行走之行人道因該道路堆積足以妨礙行人行走交通之物品,導致原告須有自行人道沿車繞道過被告黃文德所停放在路邊車輛後繼續前行之必要,…被告卓威臣於83年5月16日出生,在101年9月29日車禍發生時,為未成年,無駕駛執照而駕駛其向被告林恩隆借用之小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禁止其駕駛,並應處罰,係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林恩隆將車借予無駕照之被告卓威臣駕駛肇事,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林恩隆所辯,並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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