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新知-母罹癌取消婚宴 典華刁客

19 Nov, 2014

新聞摘要:

今年五月中,翁先生付了五萬元訂金,向大直典華預訂明年一月二十四日場地,準備結婚。未料,九月底翁母驗出是癌症末期、須住院,且不知道還剩多少時日,由於翁先生是家中長子,考量到傳統服喪習俗,萬一不幸母親過世,二年內恐怕無法舉辦婚宴,故決定在十月初向業者請求退訂。「協商前,我查行政院公布的訂席定型化契約範本,發現只要在三個月前取消,就可退全部訂金,但在我跟典華簽的合約卻記載只能退二五%,我把範本退費規定告知典華,但典華卻說範本僅供參考。」他說:「我告知目前無法確定延期須延到什麼時候,但對方仍堅持退訂金二五%或延期二選一,取消婚宴非我所願,典華的處理讓我感受不到他們的同理心。」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當初制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時,邀集了許多飯店及餐廳業者共同商議,而範本所約束的退費規定也是依各業者所提出的需求,細分成十二種狀況,在多數業者皆能接受此範本後才公布。

 

陳星宏說,儘管定型化契約範本不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強制約束力,但目前已有法官受理消費訴訟時,以範本作為判決依據、判消費者勝訴的案例,此案消費者取消原因確實為不得已,且提早了近四個月取消,建議業者應從寬處理(2014年10月23日 04:26壹周刊)。

 

評析: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意義如下:(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二)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第二條第七款後段〉(三)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1、明示內容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給與契約書: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國家機關可以為保障弱勢的消費者,而依消保法第17條政府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而與公告內容不符者牴觸者無效,未規定者強制生效。另外,政府機關亦有對於特定契約種類訂立範本,但前者具有法律上強制效力,後者則具有行政指導,亦即輔導業者使用,雖然不具強制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參考意見,除非法官大人援用這樣的參考意見作為裁判依據,否則這個案件祇有乖乖依契約走。

 

契約審閱權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3.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時,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企業經營者如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時,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我們身為消費者處於契約上弱勢,常常沒有看清的契約,就跟廠商簽約,後來常常發生一些突發的狀況,才發現契約對自己不利,以前我一位朋友就是因為突然狀況旅遊無法成立,結果要取消遭沒收定金的情形,後來才去申訴,所以作為消費者還是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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