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任意LINE員工立委:應付合理加班費

17 Oct, 2016

新聞摘要:

「LINE員工一下,就要付他錢?」這是近兩天許多企業主的共同心聲,提出修改勞基法的立委盧秀燕澄清,她只是提案於母法明確規範「加班」,實際案例的認定、執法界線都須由勞動部訂辦法。盧秀燕強調,並非要求企業下班後不可聯繫員工,只是要求「付出該給的加班費」而已。(中時電子報2014年10月03日04:10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個立法提案的討論凸顯了現代工作環境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即如何處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時間和相應的加班費支付。立委盧秀燕提出的修法意在明確界定加班的範圍和規範,這對於保障勞工權益是很有必要的。

 

現代通訊工具如LINE使得員工即便在下班後也能繼續接受工作相關訊息和指示,這種情況可能導致員工實際工作時間的延長,而未必能得到相應的加班補償。因此,這樣的法律修訂旨在確保員工如果在非工作時間工作,應當得到公正的補償。

 

這種法律調整對企業來說可能意味著他們需要更仔細地管理員工的工作時間和溝通方式,確保遵守勞動法規定,避免因違法加班而導致法律責任。同時,這也可能推動企業優化工作流程,減少非必要的下班後工作,從而提升整體工作效率和員工滿意度。

 

對於勞動部而言,制定具體的執法標準和指導原則也是重要的,這可以幫助企業和員工更清晰地理解何種情況下的工作應被認定為加班,以及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這樣的政策調整將對台灣的勞動市場帶來長遠的影響。

 

關於加班及加班費計算法律上大致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至於,雇主利用通訊軟體控制員工超時工作之問題,主要涉及出勤記錄及如何認定雇主有下令。

 

第一,雇主可以下班時間以line、簡訊或facebook之類下指令?

雇主可以利用通訊軟體在假日交辦業務?答案當然是不行的。雇主若只是傳訊息分享資訊沒關係,但訊息若有點名特定員工、工作內容、以及要求員工加日加班,就可能涉及要求員工假日加班。祇是因為台灣員工太乖了,雇主不知分寸,如使用曖昧不明確之用語,未直接說指示工作,卻要求有工作結果,薪資祇給上班時候,要求卻是全天候,所以勞工本來就可以不理睬,就算有給加班費也不一定要領,畢竟如要保護自己權利,一定要保留雇主指派勞工辦理業務,就要登載工作時間、做成出勤紀錄之事證,勞工是否會作,仍有疑問。

 

第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臉書帳戶供其加入好友?

答案當然也是不行的。除非雇主要求員工在臉書上工作,否則員工私人臉書是其私生活領域,沒有必要給雇主知道,雇主當然不得利用臉書來侵入員工私生活。第三,建議工作時間歸工作時間,臉書之類的東西還是下班再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瀏覽次數:218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