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知-下班後任意LINE員工 立委:應付合理加班費

17 Oct, 2016

新聞摘要:

 「LINE員工一下,就要付他錢?」這是近兩天許多企業主的共同心聲,提出修改勞基法的立委盧秀燕澄清,她只是提案於母法明確規範「加班」,實際案例的認定、執法界線都須由勞動部訂辦法。盧秀燕強調,並非要求企業下班後不可聯繫員工,只是要求「付出該給的加班費」而已。

 

盧秀燕1日在衛環委員會表示,將提案修改勞基法第32條,增列「無論以任何形式延長之工時,皆應計入勞工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盼杜絕員工下班後接到主管以LINE等APP軟體或其他管道要求工作,卻無法獲得實質加班費的辛酸。盧秀燕昨(2)日透露,提案獲31位藍綠立委鼎力支持,目前已送案,將於下周二程序委員會排案。

 

盧秀燕表示,她提案的消息一出,整天手機響個不停,接到「為數非常多」的上班族投訴電話,盼加快修法、保障權益,但她也坦承,至少有兩名立委直接表明「不能加入連署」,也間接得知企業的反彈聲音。盧秀燕認為,修法只是要求企業合理給付加班費,實際認定標準還有討論空間,企業無須擔憂。

 

盧秀燕舉個接到的申訴案例,在某間公股行庫旗下的證券公司有位新到任總經理,每日凌晨5點半準時在群組中「道早安、講激勵的話」,6點半開始到深夜12點多都會不定時透過群組丟任務要求完成。

 

這位申訴的經理向盧秀燕抱怨,總經理這麼早就發訊息,他們若不即時回應,恐怕產生沒禮貌、屬下「睡很多」等不好印象,更怕甚至影響考績,該經理大喊「拜託修法救救我們」!

 

盧秀燕強調,勞動部要正視員工被迫加班的態樣日新月異,若不修勞基法,也該訂出管理「用LINE等方式被迫加班、卻領嘸錢」的施行細則,並積極發動勞動檢查才對(中時電子報2014年10月03日 04:10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評析:

關於加班及加班費計算法律上大致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至於,雇主利用通訊軟體控制員工超時工作之問題,主要涉及出勤記錄及如何認定雇主有下令。

 

第一,雇主可以下班時間以line、簡訊或facebook之類下指令?

雇主可以利用通訊軟體在假日交辦業務?答案當然是不行的。雇主若只是傳訊息分享資訊沒關係,但訊息若有點名特定員工、工作內容、以及要求員工加日加班,就可能涉及要求員工假日加班。祇是因為台灣員工太乖了,雇主不知分寸,如使用曖昧不明確之用語,未直接說指示工作,卻要求有工作結果,薪資祇給上班時候,要求卻是全天候,所以勞工本來就可以不理睬,就算有給加班費也不一定要領,畢竟如要保護自己權利,一定要保留雇主指派勞工辦理業務,就要登載工作時間、做成出勤紀錄之事證,勞工是否會作,仍有疑問。

 

第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臉書帳戶供其加入好友?

答案當然也是不行的。除非雇主要求員工在臉書上工作,否則員工私人臉書是其私生活領域,沒有必要給雇主知道,雇主當然不得利用臉書來侵入員工私生活。第三,建議工作時間歸工作時間,臉書之類的東西還是下班再玩。


瀏覽次數:198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