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知-聯發科前主管竊人事機密 挖走10研發人員

14 Oct, 2016

新聞摘要:

原在聯發科擔任人力資源部主管的林姓女子,涉嫌在離職前,竊取公司員工人事資料,離職後另成立獵人頭公司,回頭挖角前東家研發部門人員,2年多來挖走10多名聯發科研發人員。由於林女積極挖角消息在聯發科內部傳開,聯發科進行內部調查,驚覺林女在搞鬼,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搜索林女住處及林女開設的艾特公司,林女昨晚移送北檢複訊後,檢察官今凌晨依《營業秘密法》諭令20萬元交保候傳。

 

聯發科財務長顧大為昨回應,由於全案進入司法程序,聯發科不發表任何評論。不過他重申,聯發科堅定捍衛公司智慧財產與營業利益的決心不變,而且營業利益不限於研發機密,也包括公司營運與人事資料在內。據了解,林女曾擔任聯發科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案副理,在聯發科之前任職長榮、友達及華碩等大企業,也有在國際獵人頭業者服務的經驗。2009年到2012年間,林女在聯發科人力資源部任職,但林女卻涉從2011年底到隔年2月離職前,陸續利用職務取得聯發科全公司數千名員工的資料,偷偷寄到自己的電子信箱,並於2012年3月離職前,悄悄成立獵人頭的艾特管理顧問公司,離職後再利用竊得的個資,開始聯繫前東家的研發人員,陸續成功挖走10多名研發部的工程師。由於不少研發人員接到林女電話,且陸續離職,聯發科內部開始傳出風聲,聯發科緊急進行內部調查,調閱相關電磁紀錄及公司通聯,驚覺林女在離職前數月,開始寄發數十封電子郵件到自己的個人信箱,內容不但包含全公司數千名員工的資料,還有聯發科研發部門員工的專長、過去經歷等機密資料,甚至連求職者的履歷也不放過。

 

不僅如此,聯發科根據通聯發現,林女從2012年3月到今年間,共計打了約500通電話到公司研發部門,研判林女利用竊取個資牟利。聯發科不滿林女帶走過去在公司任職的機密,藉此挖角研發人員,影響公司競爭力,怒控林女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檢調因而在昨天發動搜索、約談。辦案人員發現,林女的丈夫在聯發科研發部門任職,懷疑林女離職後,繼續要求丈夫幫忙取得公司新進研發人員資料,因此昨一併將林女丈夫以證人身分約談到案,後續將釐清林女是否早有預謀,及利用竊得個資挖角多少研發人員、獲利金額,並追查全案有無其他共犯(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5日00:59(賴又嘉、呂志明、劉煥彥/台北報導)。

 

評析:

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中,不論以何種方式得悉雇主營業上或製造上之秘密等業務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不當對外洩露。保密義務之違法之效果,如勞基法第12條第5款後段規定:「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予以解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勞工違反者,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17條之洩露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8條之1利用電腦設備洩露秘密罪。並應注意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因此明確已規定勞工具有保密之義務。

 

勞資關係保密義務非常重要!現代社會是資訊社會,一家公司競爭力常常建立在know-how上,因此針對公司具有價值的資訊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其中法律上便是保密協議,所以基本上本所擔任顧問的公司,都會建議對於營業秘密加以保障,甚至應該針對特定工作人員都應該考量以競業條款來保障企業利益。而相對於勞工而言,利用先前受僱時所得資訊,切記要檢查是否屬於保密義務之範疇,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法保障的營業秘密,或刑法保障的業務秘密,否則常常流於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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