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撞見小偷闖空門偷婚戒 勒昏小偷送醫不治

26 Oct, 2015

新聞摘要:

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6日14:51(楊忠翰、余思維/台北報導)

 

昨晚間8時許,2名小偷闖入北投石牌路一處公寓行竊,但其中1人才進屋沒多久,就遇上屋主與老婆返家,雙方在屋內發生激烈搏鬥,原本在外把風的共犯連忙逃逸,警方獲報趕到發現小偷已被掐昏,緊急將他送到榮總急救,但在今早6點仍不治。何姓屋主身高約170公分海軍陸戰隊退伍,他向警方供稱昨晚與妻子返家後,上廁所時發現小偷躲在裡面,兩人發生扭打,便將小偷壓制在地上,利用小偷的上衣往上拉到脖子將他勒昏,懷孕的妻子就立刻打電話報警,張姓竊嫌送醫後不治身亡,警方雖在死者口袋起出屋主婚戒等贓物,但仍將屋主依過失致死罪嫌帶回警局偵訊。 

 

評析: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在現代法治國家,人民將武力交給國家,武力專屬於國家,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人民不得私自動用武力。然而,當人民面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無法及時受到國家公權力保護的情況下,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法益)時,法律允許自己或他人可以動用武力,做出必要性的防衛手段,以防範現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攻擊。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但台灣正當防衛真是讓人不能信賴!實務在審查正當防衛時,認為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侵害」,而且對於此「現在性要件」採非常嚴格的解釋。主張正當防衛而完全阻卻違法的案例極為少見,大多數防衛行為都會被認為屬於「防衛過當」,而成立刑事罪責、民事賠償責任。

 

這個案件屋主雖然是為了自衛所以才勒住小偷的脖子,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依法令的行為(就是現行犯的逮捕),但是警方移送也是對的,因為在我國現行法祇要檢察官才有案件處分權(僅於輕徵犯罪時可以通報函送檢察官)。因此即使警方認為有正當防衛還是須依法辦理。所以這則新聞沒有解說這個環節,讓網友誤會了。不過也反映長久以來大家對於司法沒有信賴感。就算自認沒有罪,不要完全相信司法會還清白,否則後來判決結果有可能會覺得很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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