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小偷闖空門偷婚戒 勒昏小偷送醫不治
新聞摘要:
昨晚間8時許,2名小偷闖入北投石牌路一處公寓行竊,但其中1人才進屋沒多久,就遇上屋主與老婆返家,雙方在屋內發生激烈搏鬥,原本在外把風的共犯連忙逃逸,警方獲報趕到發現小偷已被掐昏,緊急將他送到榮總急救,但在今早6點仍不治(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6日14:51 楊忠翰、余思維/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發生在北投石牌路的搶劫案件揭示了居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可能的風險和後果。在這個事件中,兩名小偷闖入一個公寓進行行竊,不幸的是,其中一人在屋主返回時被發現並在隨後的激烈搏鬥中被掐昏。雖然共犯試圖逃脫,但最終一名小偷因傷勢過重而死亡。這個案例凸顯了居民應評估其住所的安全措施,如安裝防盜鎖和監控攝像頭,以減少被盜的風險。同時,居民在遭遇入侵時的風險意識也非常重要,保護財產是本能,但面對潛在的暴力,最安全的策略通常是避免直接對抗。此外,屋主在自衛過程中造成的傷害或死亡可能會引起法律上的問題和道德上的辯論,每個國家的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不同,公眾應了解自己所在地的相關法律。此事件同時也提醒了公眾即使是在自己家中也可能面臨突發情況,應當有所準備。
在現代法治國家,人民將武力交給國家,武力專屬於國家,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人民不得私自動用武力。然而,當人民面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無法及時受到國家公權力保護的情況下,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法益)時,法律允許自己或他人可以動用武力,做出必要性的防衛手段,以防範現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攻擊。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但台灣正當防衛真是讓人不能信賴!實務在審查正當防衛時,認為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侵害」,而且對於此「現在性要件」採非常嚴格的解釋。主張正當防衛而完全阻卻違法的案例極為少見,大多數防衛行為都會被認為屬於「防衛過當」,而成立刑事罪責、民事賠償責任。
這個案件屋主雖然是為了自衛所以才勒住小偷的脖子,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依法令的行為(就是現行犯的逮捕),但是警方移送也是對的,因為在我國現行法祇要檢察官才有案件處分權(僅於輕徵犯罪時可以通報函送檢察官)。因此即使警方認為有正當防衛還是須依法辦理。所以這則新聞沒有解說這個環節,讓網友誤會了。不過也反映長久以來大家對於司法沒有信賴感。就算自認沒有罪,不要完全相信司法會還清白,否則後來判決結果有可能會覺得很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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