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告正妹網儆猴 微軟經理遭殃

03 Jul, 2014

新聞摘要:

喜歡蒐集正妹照片的網站要小心了!號稱「一天一正妹」的網站「小海嚴選」年初開張,卻因刊登藝人雞排妹、女模陳思穎的照片,被2人所屬的經紀公司水舞演藝、王子娛樂一狀告進台北地檢署,黯然於前天關閉,除站長被告外,開發手機APP、瀏覽器套件的微軟經理與林姓男子都挨告。王子娛樂表示,因該網站涉廣告營利才提告;雞排妹經紀人康姊則說,提告是要「殺雞儆猴」(蘋果日報2014年07月02日11:31饒偉生、賴又嘉/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則新聞提到一個以「一天一正妹」為主題的網站「小海嚴選」因刊登知名藝人與模特兒的照片而面臨法律問題。該網站在開張不久後因涉嫌未經許可使用藝人雞排妹和女模陳思穎的照片,並在網站上進行商業廣告活動,遭到兩位藝人的經紀公司水舞演藝和王子娛樂提告,最終導致網站關閉。

 

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任何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利益的行為都必須小心處理,尤其是在未獲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可能會面臨重大的法律後果。這也提醒了所有網站運營者和內容創作者,尊重著作權和肖像權是非常重要的,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形象。在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前,確保所有內容都有適當的授權是必要的,以避免法律風險。

 

肖像權在法院實務上被認定民法上的「人格權」範疇。只要你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而肖像權有價!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民法第195條所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自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另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侵害者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侵害者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或供營利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大家知道自己肖像呈現在法律上是一種人格權,亦屬於個人資訊保護法所稱個人資訊 尤其是名人的肖像更具有商業價值。

 

簡單來說,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製作、使用、公開自己肖像(容貌長相)的權利。除非使用的目的正當,手段合理、必要,不侵害肖像權,如新聞記者拍攝公共場所連帶拍到眾人的影像。

 

因此,任何人其實都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規定有除去他人不合理或未經同意使用使用自己肖像之權利,而受有損害,情節重大時,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同法第195條主張自己的權益,請求他人賠償其損害。肖像權也具有財產權屬性,任何人遭他人盜用時,受有損害時可請求賠償外,對方倘若因獲得不法利益亦不排除依民法第177條或同法第179條請求對方返還其使用肖像權所獲得之利益。所以自己肖像遭人冒用時,就算你不是雞排妹,尤其獲得經濟上利益時,勇敢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免得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77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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