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新知-雞排妹告正妹網儆猴 微軟經理遭殃

03 Jul, 2014

新聞摘要:

 喜歡蒐集正妹照片的網站要小心了!號稱「一天一正妹」的網站「小海嚴選」年初開張,卻因刊登藝人雞排妹、女模陳思穎的照片,被2人所屬的經紀公司水舞演藝、王子娛樂一狀告進台北地檢署,黯然於前天關閉,除站長被告外,開發手機APP、瀏覽器套件的微軟經理與林姓男子都挨告。王子娛樂表示,因該網站涉廣告營利才提告;雞排妹經紀人康姊則說,提告是要「殺雞儆猴」(蘋果日報2014年07月02日11:31饒偉生、賴又嘉/台北報導)。

 

評析: 

肖像權在法院實務上被認定民法上的「人格權」範疇。只要你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而肖像權有價!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民法第195條所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自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另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侵害者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侵害者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或供營利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大家知道自己肖像呈現在法律上是一種人格權,亦屬於個人資訊保護法所稱個人資訊 尤其是名人的肖像更具有商業價值。

 

簡單來說,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製作、使用、公開自己肖像(容貌長相)的權利。除非使用的目的正當,手段合理、必要,不侵害肖像權,如新聞記者拍攝公共場所連帶拍到眾人的影像。

 

因此,任何人其實都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規定有除去他人不合理或未經同意使用使用自己肖像之權利,而受有損害,情節重大時,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同法第195條主張自己的權益,請求他人賠償其損害。肖像權也具有財產權屬性,任何人遭他人盜用時,受有損害時可請求賠償外,對方倘若因獲得不法利益亦不排除依民法第177條或同法第179條請求對方返還其使用肖像權所獲得之利益。所以自己肖像遭人冒用時,就算你不是雞排妹,尤其獲得經濟上利益時,勇敢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免得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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