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建應「使用者付費」

09 Oct, 2016

新聞摘要:

北市限期拆除二二六戶頂加違建,事實上,截至十月底全國尚有六十萬餘件違建未拆,龐大的數據背後顯現的是拆違建困難多多,拆除預算經費及人力不足是主因,關說或請託也是重要因素。

 

違建拆不完,人民陳情、民代關說的壓力是主因,高市府拆除大隊就直言,拆除預算幾乎每年都是固定的,最大阻力還是民代關切;而違建成長速度遠比想像中快,也是拆不勝拆的原因。

 

另外,拆除費用也是大問題,違建屬違規使用,住戶已是既得利益者,公部門依法行政拆除,卻要花費公帑,由全體納稅人買單,對奉公守法的民眾不公平,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有民意主張應收取代拆費,事後向屋主討回。新竹市長林智堅就表示,將爭取議會通過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自治條例,讓拆除費由違建者自付,不再由全民買單。

 

至於全國違建最多的新北市,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副大隊長蔡顯榮指出,將不再以九十八年六月做為排拆依據,會先拆除影響公安違建。目前兩層樓以上違建共二七四六件,分兩階段拆除,第一階段執行增建三層樓以上的列管案件、共六○五件;其餘列入第二階段,但不會公布地址(自由時報2014-12-31 記者洪美秀、洪臣宏、張菁雅、賴筱桐/連線報導)。

律師評析: 

台灣各地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問題確實面臨諸多挑戰,其中不僅包括拆除過程中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不足,還有民代的關切與民眾的壓力,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拆除工作的緩慢進展。

 

首先,違建拆除的預算和人力資源常常是有限的。多數城市的預算每年固定,這限制了能夠實際拆除的違建數量。例如,高雄市府表示,拆除預算幾乎每年固定,這種固定預算在遇到違建增長迅速的情況下顯得尤為捉襟見肘。

 

其次,民代的介入與民眾的壓力也是重要因素。在地方政治中,民代經常因為選民的利益考量而對違建拆除持保留態度,甚至展開關說,這直接影響了行政部門的決策和行動。同時,居民對於自家或鄰近的違建拆除往往持反對態度,這增加了執行上的難度。

 

另外,關於拆除費用的問題,公部門拆除違建雖然是依法行政的表現,但因此而產生的高額費用最終由全體納稅人承擔,這在道義上引起了許多奉公守法民眾的不滿。例如,新竹市市長林智堅提出的策略是讓違建者自付拆除費用,這不僅可以減輕公共財政負擔,也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新北市作為全國違建最多的城市,已經開始調整拆除策略,不再以特定日期為排拆依據,而是優先拆除那些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這種策略的調整有助於優化資源分配,確保首先處理那些對社會構成最大威脅的違建問題。

 

綜合以上因素,違建的拆除工作不僅是一個行政挑戰,也涉及到廣泛的政治、法律和社會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協調,包括合理的資源分配、法律的嚴格執行以及公民教育的加強。

 

所謂違章建築,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加蓋之建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既不得補正,即為「實質違建」,而「程序違建」則指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程序疏失,未請領建照即擅自興工,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是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拆違建依法本應由違法者自行負擔,部分縣市政府 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頂樓違建「即報即拆」,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萬年違建。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雖已編定門牌或已繳納房屋稅或經法院查封或拍賣,行政機關仍得予執行拆除。違章建築執行拆除的標的物為違法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違章建築),不是違建人或違建人姓名不詳,如拆除通知完成送達程序,該違章建築仍然可以執行拆除。

 

而依法而論,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已有請求代履行費用之規定,沒有必要再行立法,但是問題就是在一定要先拆完再請求,可能面臨無法求償的困境,如果要搞大,如果不繳錢,立法可以採禁止過戶,連續開罰,強制拍賣房屋及土地等手段,另一個方式,就由業者競標,沒錯就像違停汽車一樣,行政機關開單後,由業者拆除,再將債權轉讓給業者,至於業者要如何收到錢,那可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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