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新知-拆違建應「使用者付費」

09 Oct, 2016

新聞摘要:

北市限期拆除二二六戶頂加違建,事實上,截至十月底全國尚有六十萬餘件違建未拆,龐大的數據背後顯現的是拆違建困難多多,拆除預算經費及人力不足是主因,關說或請託也是重要因素。

 

違建拆不完,人民陳情、民代關說的壓力是主因,高市府拆除大隊就直言,拆除預算幾乎每年都是固定的,最大阻力還是民代關切;而違建成長速度遠比想像中快,也是拆不勝拆的原因。

 

另外,拆除費用也是大問題,違建屬違規使用,住戶已是既得利益者,公部門依法行政拆除,卻要花費公帑,由全體納稅人買單,對奉公守法的民眾不公平,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有民意主張應收取代拆費,事後向屋主討回。新竹市長林智堅就表示,將爭取議會通過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自治條例,讓拆除費由違建者自付,不再由全民買單。

 

至於全國違建最多的新北市,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副大隊長蔡顯榮指出,將不再以九十八年六月做為排拆依據,會先拆除影響公安違建。目前兩層樓以上違建共二七四六件,分兩階段拆除,第一階段執行增建三層樓以上的列管案件、共六○五件;其餘列入第二階段,但不會公布地址(自由時報2014-12-31 記者洪美秀、洪臣宏、張菁雅、賴筱桐/連線報導)。

評析: 

所謂違章建築,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加蓋之建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既不得補正,即為「實質違建」,而「程序違建」則指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程序疏失,未請領建照即擅自興工,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是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拆違建依法本應由違法者自行負擔,部分縣市政府 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頂樓違建「即報即拆」,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萬年違建。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雖已編定門牌或已繳納房屋稅或經法院查封或拍賣,行政機關仍得予執行拆除。違章建築執行拆除的標的物為違法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違章建築),不是違建人或違建人姓名不詳,如拆除通知完成送達程序,該違章建築仍然可以執行拆除。

 

而依法而論,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已有請求代履行費用之規定,沒有必要再行立法,但是問題就是在一定要先拆完再請求,可能面臨無法求償的困境,如果要搞大,如果不繳錢,立法可以採禁止過戶,連續開罰,強制拍賣房屋及土地等手段,另一個方式,就由業者競標,沒錯就像違停汽車一樣,行政機關開單後,由業者拆除,再將債權轉讓給業者,至於業者要如何收到錢,那可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


瀏覽次數:293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