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字情書追人妻醫師慘賠250萬

08 Oct, 2016

新聞摘要:

詹姓正妹到彰化縣許姓醫師診所負責行政事務,許男心動不已,明知她已婚,仍寫了4封情書,詹女相當困擾,找鎮代會主席協調,許男同意250萬元和解,事後卻反悔不給,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定許男得賠,總計許男4封情書共190字,平均每字判賠1萬3158元,堪稱「一字萬金」!

 

判決指出,許男開診所後,邱姓合夥人找來親戚詹女負責掛號等行政事務。101年7月間,許男至少寫了4次情書,指詹女是他「唯一真愛」、「愛是一種感覺,愛沒有理由」,還抄錄歌手林俊傑的「loveyouyou」歌詞,告白「loveyou,youstaywithme」等語。

 

詹女不堪其擾,把情書交給邱男處理無效,轉向鎮代會主席陳情,表示感到「噁心、厭惡與被冒犯」,不僅事後被解僱,夫妻還因此失和,鎮代會主席出面找許男協調,許男簽立自白書,同意支付250萬元和解。

 

許男事後反悔,控告遭詹女及鎮代會主席等人脅迫才答應和解,還辯稱字條是他抄寫歌詞、抒發個人感情,是詹女開抽屜拿零錢時,順手自行取走。

 

台中高分院認為,賠償250萬元金額雖高,但這是許男擔心他騷擾有夫之婦的事外傳,而同意賠償,且許男指控遭脅迫簽立自白書部分,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此判決許男須依約給錢,上訴最高法院仍駁回定讞。《(自由時報2016-05-24 記者項程鎮、陳冠備/綜合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事件揭示了職場騷擾的嚴重性及其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詹姓女子在彰化縣許姓醫生的診所工作期間,許醫生寫了四封情書給她,盡管明知她已婚。這種行為不僅使詹女感到困擾和不舒服,而且還對她的婚姻和職業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

 

許醫生最初同意以250萬元進行和解,但後來反悔,這導致法律訴訟。最終,台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均維持了對許醫生的賠償判決,強調他必須履行和解協議。訴訟中指出,許醫生寫的每個字元均須賠償1萬3158元,這突顯了職場騷擾行為的嚴重性和對加害者可能帶來的重大經濟損失。

 

此案例反映出幾個重要的點:

 

職場行為標準:職場中對員工的行為有明確的界限,尤其是在尊重個人隱私和界限方面。雇主和員工都應當維持專業態度。

 

法律後果:職場騷擾不僅會對受害者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傷害,同時還可能對加害者造成法律後果,包括重大的財務賠償。

 

和解協議的重要性:和解協議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反悔不履行協議可能會導致進一步的法律後果。

 

這起案件提醒所有職場專業人士,必須謹慎處理人際關係,尤其是在涉及情感表達時。此外,對於職場不當行為的投訴應當得到適當處理,並嚴格依據法律和組織政策來解決。

 

記者標題又有誤導之嫌,明明是因為簽了和解書而非賠償,講得好像是因為情書的關係。建議和解書真是要小心,字字斟酌,免得徒留後患!

 

茲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節錄重點如下: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自白書」,係因被告以交付包含上開4張小紙條之方式,不斷對原告進行不當騷擾,令原告深感噁心、厭惡與被冒犯,精神上甚感痛苦。而經原告委請二林鎮民代表會主席許秀治、鎮民代表張俊卿出面協調,於101年7月31日上午8時許,在上開漢祥診所,由被告親自書立自白書,內容載明:「(第1段)由於許維漢對於診所掛號小姐詹束娥產生愛慕,因而書寫一些曖昧的書信,導致詹束娥的先生產生極大憤怒,至(致)家庭生變,詹束娥因這騷擾事件飽受煎熬,身心及精神上受到極大創傷。(第2段)因許維漢造成詹束娥家庭頻臨破碎,十分後悔,願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作為詹束娥精神上賠償及家庭上修補。」等語,此有系爭自白書1紙及上開4張紙條在卷可憑,而被告對於系爭自白書及紙條之真正並不爭執,堪信系爭自白書及紙條之真正。而系爭自白書業已明確記載被告書立自白書之原因,係因被告書寫一些曖昧的書信致原告家庭生變,原告之身心及精神上並因此受到極大創傷,被告願以250萬元,作為原告精神上賠償及家庭上修補,並有原告所提出之上開4張紙條佐以被告確有書寫一些曖昧書信之事實。堪認此項自白書,依其性質,核屬被告對於已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原告損害,經兩造協議後,被告同意賠償之和解契約,被告自應受拘束,系爭自白書內容文義明確,已無須別事探求。至被告雖辯稱:簽立時原告亦未在場,自無意思合致云云。惟本件係原告委託許秀治等人出面與被告協調,則被告出具自白書予原告之代理人時,已生雙方就和解內容意思表示合致之效力,被告所辯委不足採。…至被告另辯稱所要求之慰撫金250萬元顯然過高云云。惟查,本件系爭自白書其性質為和解契約,已如前述,兩造已就損害賠償之金額達成協議,除有和解之意思表示受詐欺、脅迫或錯誤等得予撤銷之原因外,原則上仍應受和解契約內容之拘束,被告身為醫師之高知識份子,書立系爭自白書顯係經過相當之評估與考量,又無法證明有何得以撤銷意思表示之原因,其嗣後無端藉詞和解金過高,請求酌減,並無所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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