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群組開罵也算公然侮辱罪

08 Oct, 2016

新聞摘要:

LINE是現代人對外聯絡、溝通利器,但要小心謹慎使用,「一對一」偶爾可發牢騷,不要在「共見共聞」的網頁抨擊、謾罵,或轉貼謾罵PO文,可能吃上公然侮辱官司。

法界指出,只要在街頭巷尾公眾場所謾罵、批評被害人,呈不屑、輕蔑或攻擊,即構成公然侮辱罪;「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在LINE上謾罵若是「共見共聞」也構成。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莊深淵指出,LINE群組屬「共見共聞」狀態,在個人動態消息頁面張貼謾罵、攻擊文句,其他人可見留言內容,也屬「共見共聞」,因此也構成公然侮辱。

 

莊深淵強調,網路世界與現實人生一樣,只要惡言相向出現在「共見共聞」狀態,就可能吃上官司(聯合新聞網2015-12-0202:27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律師評析:

在當今數字化時代,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工具如LINE已成為人們溝通的主要途徑。然而,這些平台上的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特別是當涉及公然侮辱罪時,使用者需要格外小心。

 

根據台中地院襄閱庭長莊深淵的說法,LINE群組和個人動態消息頁面上的發言,如果能被群組內的其他成員或其他可訪問用戶看到,即屬於「共見共聞」的狀態。在這些情況下發表侮辱性或攻擊性言論,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包括對他人進行不屑、輕蔑或攻擊性的評論,不僅限於面對面的情境,也包括在網上公開的環境中。

 

公然侮辱罪的關鍵在於「公然」二字,意味著言論是在公開場合發表,能夠被不特定的多數人所見所聞。這樣的法律規定提醒用戶,在使用社交媒體和通訊軟件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發表可能構成侮辱的言論。

 

由於網路言論可能迅速傳播並引起廣泛關注,這類行為的法律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因此,與人交流時保持尊重和理性,避免在公共或半公共的數字平台上發表可能冒犯他人的言論,不僅是社會倫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規範。

 

這些指南和法律見解提醒所有網路用戶,他們的言論應當符合社會道德標準和法律規定,尤其在使用如LINE這樣的公共通訊平台時。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此即公然侮辱罪。而刑法第309條成立,除了「侮辱」外,即對於特定人抽象漫罵,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例如大罵三字經;簡單言之,只侮辱他人的言論,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於侮辱行為。

 

本罪尚需要有「公然」的要件,即侮辱行為可以使得「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是看到,就會構成「公然」,被辱罵的人是否在現場聽聞,並不重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等解釋)。又不需要不特定多數,即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仍然符合「公然」之要件。

 

故就算辱罵的當下,受害人不在現場,透過他人轉述,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因此,在LINE若是一對人上謾罵自不屬之,但在組群可能屬於「共見共聞」也構成公然侮辱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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