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LINE群組開罵 也算公然侮辱罪

08 Oct, 2016

新聞摘要: 

LINE是現代人對外聯絡、溝通利器,但要小心謹慎使用,「一對一」偶爾可發牢騷,不要在「共見共聞」的網頁抨擊、謾罵,或轉貼謾罵PO 文,可能吃上公然侮辱官司。

法界指出,只要在街頭巷尾公眾場所謾罵、批評被害人,呈不屑、輕蔑或攻擊,即構成公然侮辱罪;「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在LINE上謾罵若是「共見共聞」也構成。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莊深淵指出,LINE群組屬「共見共聞」狀態,在個人動態消息頁面張貼謾罵、攻擊文句,其他人可見留言內容,也屬「共見共聞」,因此也構成公然侮辱。

 

莊深淵強調,網路世界與現實人生一樣,只要惡言相向出現在「共見共聞」狀態,就可能吃上官司(聯合新聞網2015-12-02 02:27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評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此即公然侮辱罪。而刑法第309條成立,除了「侮辱」外,即對於特定人抽象漫罵,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例如大罵三字經;簡單言之,只侮辱他人的言論,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於侮辱行為。

 

本罪尚需要有「公然」的要件,即侮辱行為可以使得「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是看到,就會構成「公然」,被辱罵的人是否在現場聽聞,並不重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等解釋)。又不需要不特定多數,即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仍然符合「公然」之要件。

 

故就算辱罵的當下,受害人不在現場,透過他人轉述,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因此,在LINE若是一對人上謾罵自不屬之,但在組群可能屬於「共見共聞」也構成公然侮辱罪。

 


瀏覽次數:21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