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法新知-租約沒註明 房客轉租告不成

07 Oct, 2016

新聞摘要:

陳姓女房東把新北市一間套房出租給林姓男子多年,她日前在租屋網發現自己的套房竟在出租行列,試探性打電話給對方,林男竟稱是國外親戚委託代租,陳女隔日寄電子郵件解約並向林求償;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雙方未約定承租人轉租須賠償出租人違約金,判陳敗訴,可上訴。

 

陳姓女房東提訴指出,今年1月發現此事後,先撥打電話詢問租屋細節,林回說是國外親戚委託代租,之前已租給兩對夫妻,懷疑林男從99年起就開始有此行為,求償10多萬元。林男說,當初沒有書面、也無口頭約定,若違約轉租需賠償轉租差額,拒絕賠償(自由時報2016-06-2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評析: 

轉租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分租,則是將租賃物一部為轉租,例如租賃標的為房屋時,承租人將部分房間或空間轉租給他人使用。

 

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又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民法規定中原則上不允許轉租,但容許分租。租賃契約未約定不得轉租,房客未經房東書面許可,是不能私自轉租於第三人,房客未經同意轉租於他人,房東得主張終止租約,轉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又租賃契約可以訂禁止轉租方防止二房東的問題,並附加違約金,不論是轉租或分租均得以限制,本案僅係因未約定違約金,當然不得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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