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決-po勝訴判決書 婦挨告判拘-兒被體罰獲賠 教練不滿個資遭洩

04 Oct, 2016

新聞摘要:

苗栗一名就讀國小二年級的周姓男童,去年上跆拳道課程時,遭黎姓女助理教練拿小樹枝打小腿管教,周母驗傷提告,黎女觸犯傷害罪遭判刑拘役十天;但周母在個人臉書貼出判決書,黎女不滿個資外洩也提告,法官判周母拘役二十天,這場官司讓雙方兩敗俱傷。律師劉正穆提醒,不要在臉書公開別人姓名等個資,否則觸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姓男童的母親去年向《蘋果》投訴,指其兒子有輕度智能障礙,在學校課後上跆拳道時,黎姓女助理教練不滿兒子不服管教,持樹枝鞭打兒子右小腿,留下紅腫。她認為兒子只是跟同學玩耍卻遭體罰,導致兒子身心受創,常睡夢中驚醒,決定帶兒子驗傷並提告傷害罪。 

 

雙方互告兩敗俱傷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黎女坦承犯案,去年獲判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元;民事部分判賠二萬六千元,仍可上訴。周母取得判決書後,以手機拍照po在個人臉書,因判決書登載黎女姓名、身分證字號和地址等個資,黎女不滿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官今年三月判周女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兩萬元。 

男童不聽勸才動手

《蘋果》昨走訪黎女任教的學校,該校校長指周姓男童上跆拳道課程時,數度朝同學丟小石頭,黎女制止不聽才動手體罰,黎女和其丈夫莊姓教練事後已辭職,未留下聯絡方式,無法取得黎女對判決結果的看法。《蘋果》昨天透過臉書發私訊給周母,周母也未回應。

兒福聯盟中區處長林武雄說,此案應為教練個人情緒管理失控,才會出現不當體罰,建議管教時應透過輔導,找出適當的教育方式。苗栗縣政府教育處長劉火欽提醒,老師應自我要求落實校園零體罰,若欲採取勞動、社區服務等處分,也須取得家長同意。 

檢視po文避免觸法

律師劉正穆表示,在臉書上公開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病歷或前科等,都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正穆也提醒民眾,不要在臉書貼出判決書等官方資訊,且在分享文章前,應仔細檢視內容有無他人個資,避免觸法。 

避免臉書洩露個資注意事項

●未經許可不得揭露他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等

●不得影射可供識別的個人資料

●未經許可不得po出公文書資訊

●分享文章前應確認是否有他人個資,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弘正聯合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劉正穆 

(蘋果日報2016年06月29日【楊永盛╱苗栗報導】)

 

評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是限制個人資料不能使用,而只是要求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把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區分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三種態樣,其中po判決書在網頁或公開即是所謂利用行為,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使用「從官方網站下載」的起訴書、刑事裁判書並不會違反個資法。民事判決書上的個人資料,如向法院聲請民事執行或行使訴訟上權利使用,資料利用人未隱蔽判決上所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個資,複印發送給各住戶以及公眾,逾越此份資料可以使用的目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 條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觀諸上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乃法院為特定當事人之身分、審理案件所需,被告自其與告訴人之訴訟案件閱卷取得上開資料,自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而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詎被告竟仍逾蒐集目的必要範圍,率爾將上開載有告訴人個人資料之文書張貼於該大廈之公布欄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且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實與社區公共利益無關,不得無故公然揭露之,此依被告之學經歷,自無不知之理,是被告此舉自屬濫用個人資料,且顯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權。是被告就上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之利用行為,已逾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 項之罪,至為明確。是被告所辯其所為係為公共利益云云,實不足採,亦無解於刑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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