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條腿才值10萬?真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03 Oct,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警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值勤時遭撞,右腿截肢終身殘疾。法院昨深夜裁定酒駕肇事的陳姓女子10萬元交保,引來網友撻伐,認為處分太輕。…新北地方法院表示,檢方以重傷害和酒後駕車肇事的罪名聲請羈押,法官認為重傷害部分罪嫌不足。而酒後駕車肇事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法官認為若能以10萬元交保,即無逃亡之虞。…法界人士指出,所有強制處分包含羈押在內,都是保全證據的手段,尤其是羈押制度,因為未經起訴審理,非對被告定罪判刑,只是保全被告避免逃亡或串證,因此須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跟人民法感情的認知」,顯然不是如此 。…不過,國家法律制度設計,究竟是立法院該給司法人員符合人民法感情的選項,如酒駕的預防性羈押,還是司法要永遠挨罵、揹黑鍋?此問題值得全民省思…(聯合新聞網2016-07-17 17:04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即時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發生在新北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警員陳昭宏在執勤期間遭到酒駕的陳姓女子撞擊,導致右腿截肢,終身殘疾。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法院後來以10萬元交保釋放陳姓女子的決定,更是引發了公眾的強烈不滿和批評,許多人認為這一處分過於輕微。

 

法院的裁定反映了司法判決和公眾期待之間的矛盾。法院認為,酒後駕車肇事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且認為設定10萬元保金足以保證被告不會逃逸。然而,這一裁定與公眾對於酒駕肇事行為的厭惡和對受害者同情的情感有很大的落差。

 

法律專家指出,羈押和其他強制處分是為了保全證據和防止被告逃逸或串證,而非對被告的定罪判刑。這一點往往與公眾的法感情有所出入,使得司法人員面臨來自社會的壓力和批評。這種情況提出了一個根本的問題:法律制度是否應該更多地反映公眾情感,例如通過立法加強對酒駕行為的懲罰和羈押措施,還是應該保持現行的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

 

這個事件強調了在制定和實施法律時,需要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反映社會期待之間找到平衡。它也凸顯了加強對酒駕行為的預防和懲罰的必要性,以及改進司法溝通和增加公眾教育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解釋和理解法律裁決的基礎和目的。

 

這個標題嚴重誤導,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交保金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接受刑事追訴,本案又沒有什麼被告逃亡機會很高的證據,所以十萬元在實務上其實是偏重(相較於一般毒品)!所以不是交10萬元就算了,而是10萬元在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等判決確定執行後還是會返還予這位小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理由中「…按新增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其立法目的本在藉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嚇阻酒後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為外國立法例所採行」等語,實務似有傾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見解,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簡言之,當駕駛人的酒測值超出標準值,就認定有酒後駕車且不能安全駕駛,不待舉證亦不得反證推翻,就以本條罪名判決有罪。

 

酒駕致人重傷,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酒駕肇事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憾,其惡性甚為重大。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後,提高酒駕再犯者之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可處1年以上7以下的罪刑,所以這位小姐除非與被害人和解,否則坐牢的機會甚高。至於,我國刑法要不要把這種傷害型態,列入輕率殺人或重傷是否可以考量的,畢竟這位小姐對於風險漠不在意,此類類似故意的行為,如英美法有二級謀殺,便是適用這種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應該可以思考。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之3=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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