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新知-警察一條腿才值10萬?真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03 Oct,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警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值勤時遭撞,右腿截肢終身殘疾。法院昨深夜裁定酒駕肇事的陳姓女子10萬元交保,引來網友撻伐,認為處分太輕。然而法界有不同見解,「司法真的有這麼多的恐龍法官?還是制度設計讓司法人員不得不當恐龍?」

 

陳昭宏右腿已截肢,今天上午清醒後,在病房內忍痛寫紙條,寫下「謝謝大家,我會堅強」等字,感謝各界對他的關心。

 

不過,獲悉肇事的陳女處分結果後,引起許多網友不滿,認為「警察被撞到截肢一隻腿才值10萬,誰尊重過警察?為什麼酒駕累犯那麼多罰不怕,因為法官不會把他們抓去關當然不怕!」

 

新北地方法院表示,檢方以重傷害和酒後駕車肇事的罪名聲請羈押,法官認為重傷害部分罪嫌不足。而酒後駕車肇事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法官認為若能以10萬元交保,即無逃亡之虞。

 

新北地檢署則表示,法官認被告有酒精反應,影響判斷能力,是否有衝撞員警並無故意,檢察官研究結果後尊重法院裁定。

 

另有網友認為,「酒駕抓不怕,還要犧牲多少家庭,修法才是重點,致人傷殘者終其一生照護,致人死者就一命抵一命吧」。

 

法界人士指出,所有強制處分包含羈押在內,都是保全證據的手段,尤其是羈押制度,因為未經起訴審理,非對被告定罪判刑,只是保全被告避免逃亡或串證,因此須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跟人民法感情的認知」,顯然不是如此 。

 

據他觀察,重大案件發生後,人民會殷切期待被告能立即獲得制裁,尤其是羈押的處分,將被告丟進看守所,這對於人民對法律威信的信賴,其實非常重要,但一件一件重大刑案,強制處分不符人民期待,難道不是影響司法信賴度的重要原因?

「司法真的有這麼多的恐龍法官?還是制度設計讓司法人員不得不當恐龍?」他直言,以酒駕撞斷員警雙腿案件來說,檢方聲押,院方交保10萬,就被網路鄉民罵翻,用一條腿只值10萬等來批評司法人員。

 

他認為,不論本案院檢主張孰較妥適,但民主法治國家的任何公權力,包含司法在內都不可能失去民意基礎。

 

不過,國家法律制度設計,究竟是立法院該給司法人員符合人民法感情的選項,如酒駕的預防性羈押,還是司法要永遠挨罵、揹黑鍋?此問題值得全民省思。

也有律師受訪時指出,歷來不少重大案件判決結果,讓人民不滿,司法人員信任度持續在低檔徘徊。但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來說,法定最高刑度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已判處5年,卻遭批評是「恐龍法官」。

 

他認為,律師盡了職責,檢察官也調查水落石出,依法起訴,最後法官重判,大家卻都得一起揹黑鍋,這是什麼道理?(聯合新聞網2016-07-17 17:04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即時報導)

 

評析:

這個標題嚴重誤導,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交保金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接受刑事追訴,本案又沒有什麼被告逃亡機會很高的證據,所以十萬元在實務上其實是偏重(相較於一般毒品)!所以不是交10萬元就算了,而是10萬元在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等判決確定執行後還是會返還予這位小姐。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理由中「…按新增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其立法目的本在藉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嚇阻酒後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為外國立法例所採行」等語,實務似有傾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見解,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簡言之,當駕駛人的酒測值超出標準值,就認定有酒後駕車且不能安全駕駛,不待舉證亦不得反證推翻,就以本條罪名判決有罪。酒駕致人重傷,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酒駕肇事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憾,其惡性甚為重大。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後,提高酒駕再犯者之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可處1年以上7以下的罪刑,所以這位小姐除非與被害人和解,否則坐牢的機會甚高。至於,我國刑法要不要把這種傷害型態,列入輕率殺人或重傷是否可以考量的,畢竟這位小姐對於風險漠不在意,此類類似故意的行為,如英美法有二級謀殺,便是適用這種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應該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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